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01号公告,制定了《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SN/T 5939—2025)行业标准,自10月18日起实施。
一、相关定义
(一)再生纸浆
利用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为原料,经拣选、碎解(干法或湿法)和筛选等处理得到的纸浆。
(二)夹杂物
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纸浆中的非植物纤维物质,不包括再生纸浆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未碎解的纤维组分
在生产再生纸浆过程中未得到碎解的、具有一定尺寸的纤维原料。
二、关键技术指标

三、海关监管要求
《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规定了进口再生纸浆检验的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实验室检测和结果处置。
(一)总体要求
1、检验地点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检验,也可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2、防护要求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
3、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纸浆不应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或其他货物混装,不同生产工艺方法的进口再生纸浆不得混装。
4、单证要求
同一报关单下不准许申报不同种类的进口再生原料。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注明生产再生纸浆使用的工艺方法(干法或湿法)。
(二)现场检验
1、放射性污染检验
以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检测设备或人工巡测方式实施放射性污染检验。检验要求见下图。

2、危险废物检验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料中危险废物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或取样进行鉴定,如混有危险废物,则判定为不合格。
3、表观特征检验
以一个集装箱为一个单元,按货物包装件数不少于10%比例随机抽件,采取拆件、破包、倒袋等方式查看包装件内货物状况。要求不应有腐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形状、颜色和材质应基本一致。
4、夹杂物含量检验
估算原料中的夹杂物质量占比,夹杂物含量应满足不大于0.5%。
5、疑似固体废物排查
采取现场检验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排查发现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经检验检测发现存在以下(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 再生纸浆中铅、铬、汞、镉及其总量任一数值高于关键指标要求规定的相应最高限量2倍;
- 再生纸浆中夹杂物含量高于0.80%;
- 再生纸浆10mm(不含)~20 mm、20mm(不含)~30mm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任一检测值高于关键指标要求相应最高限量的1.2倍或大于30mm的纤维组分含量高于0.50%;
- 再生纸浆抗张指数检测值低于15.4Nm/g、耐破指数检测值低于0.70kPa·m²/g或撕裂指数低于3.85 mN·m²/g。
(三)取样
取制样设备、工具和样品袋应保持清洁、干燥、耐用,不能使用金属工具采样,避免重金属二次污染。每个检验批从各取样点位均匀取样并混合成1份样品,样品总质量不少于5KG。
集装箱货物取样数及要求见下表。如掏箱数量大于下表随机抽取集装箱数量,则按照掏箱数量确定取样集装箱数。

(四)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含量(仅适用于干法)、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相关指标见进口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
(五)结果处置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予以放行。
放射性污染、危险废物、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 放射性污染、危险废物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 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经专业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原标题:商品检验丨再生纸浆合规进口小贴士)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内容来源:天津新港海关、商品检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