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协定,就其在东道国投资产生的争议提起仲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由于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在资源和权力上存在显著不对等,后者往往可利用其国内司法体系,通过刑事或民事程序向投资者施压,破坏仲裁的平等性。为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推动,需要满足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双方能够不受干扰的陈述各自的主张;二是在仲裁期间双方要维持现有状况不变。鉴于投资仲裁通常持续多年,临时措施遂成为防止权利受损、确保程序公正的关键手段。

一、临时措施的内涵和适用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主要是指仲裁庭在最终裁决前为防止当事人权利受损、维护仲裁程序公正和裁决效力而作出的临时性命令,其功能类似于国内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但范围更广,包括暂停东道国国内诉讼程序、禁止不当行为等。《2023年度实证研究: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下称《实证研究报告》)对截至2023年提交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争议中临时措施的使用频次及事由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申请临时措施最常见的事由如下:

  • 避免争端加剧(32.5%)
  • 暂停被申请人法院的平行程序(28%)
  • 提供费用担保(22%)
  • 暂停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程序(19.5%)
  • 暂停地方行政程序(14.5%)
  • 停止对投资者雇员或代表的骚扰(11.5%)
  • 证据保全(7.5%)
  • 提供尚未披露的文件(7.5%)
  • 停止公开披露与争议有关的信息和文件(7.5%)
  • 申请人司法辖区内诉讼程序(4.5%)
  • 保障投资者人身安全(3%)

从上述申请临时措施的事由不难看出,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东道国干扰仲裁的方式多种多样,而为了保护投资者,临时措施呈现出高度的多样性,难以以固定形式或用单一标准加以界定。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对批准临时措施的要求比较严格。通常而言,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1)主张保护的权利与仲裁案件的具体争议具有直接关联性;(2)需充分证明采取临时措施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即若不采取相关措施,将面临“严重且不可挽回的损害风险”。

二、常见风险与临时措施的救济

前述《实证研究报告》显示,“暂停国家针对投资者提起的平行国内程序(含刑事与民事程序)”是最常见的临时措施诉求之一。从实践来看,仲裁庭批准临时措施,停止东道国民事平行程序的概率相对较高。

东道国国内平行程序对仲裁的干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国内程序可能试图对仲裁庭正在审理的同一争议问题作出裁定。比如,在Ceskoslovenska Obchodni Banka AS (CSOB) v The Slovak Republic一案中,被申请人在斯洛伐克通过法院启动了破产程序,且该程序的审理范围与仲裁庭的争议焦点完全重合。仲裁庭最终批准了投资者的临时措施申请,暂停该破产程序,有效避免了斯洛伐克法院作出与仲裁裁决冲突的判决,保障了仲裁程序的连续性。其二,国内平行程序可能损害投资者公平陈述案情的能力。比如,在Hydro Srl and Ors v Republic of Albania一案中,阿尔巴尼亚启动的平行刑事程序可能导致投资者一方的当事人被引渡并监禁,仲裁庭认定此举对投资者有效参与仲裁构成紧迫威胁,遂作出暂停刑事程序的临时措施。

三、核心应对要点

国际投资仲裁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难以形成统一的“风险应对公式”,但以下建议可供参考:首先,应保持对案件的全面视角,主动识别可能损害仲裁程序完整性的潜在风险。即便某一事件发生于仲裁程序之外,仍可能对程序推进产生实质影响,提前预判此类关联是保障程序完整性的关键。此外,提出临时措施申请时需确保精准性与具体性。临时措施仅适用于特殊情形,若申请范围过宽、无法与仲裁程序建立明确关联,则可能会被仲裁庭驳回。

四、中企出海建议

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而言,在投资和进行国际贸易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与政治风险尽调,重点了解东道国是否卷入国际投资仲裁或存在高风险因素以及东道国是否销售已被临时措施冻结的产品(如稀有矿产)。部分国家可能以低价或优惠条件吸引外资,但若其政策不稳、法制不健全,后续交易可能因征收、违约或行政干预而难以推进,甚至引发争端。因此,企业应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审慎评估风险,避免因短期利益陷入长期纠纷。

原表格: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及实践观察

来源:商法CBLJ

作者:

  • 王霁虹,中伦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联系方式:wangjihong@zhonglun.com
  • 于星洲,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方式:yuxingzhou@zhonglun.com

声明: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1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