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发布了《关于实施(EU)2024/3190号法规的指导说明》,该指导说明本质上是对2025年1月20日生效的双酚A(BPA)及相关特定危害分类双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禁令EU2024/3190的官方释法,内容包括:2024/3190号法规的适用范围、其他双酚类及双酚衍生物、合规与测试、上市要求、过渡期限。我国是全球罐头生产出口大国,新规将对我国输欧罐头企业带来严峻挑战。
一、罐头包装材料的合规边界明确化
罐头食品的主要接触材料(金属罐内壁涂层、密封胶、塑料本体等)是监管重点,指导说明明确了以下要求:
1.BPA的迁移量需严格符合1μg/kg(1ppb)的检测限。
2.外部部件的额外要求:罐头的外塑料盖、塑料勺等外部部件,若存在“可能间接接触食品”的情况(如盖体密封垫、提手与罐口的接触区域),需按“食品接触部件”标准合规,不可因“外部”属性规避检测。
二、罐头包装材料的合规边界明确化
罐头食品的主要接触材料(金属罐内壁涂层、密封胶、塑料本体等)是监管重点,指导说明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合规检测要求
所有罐头产品需证明符合双酚类管控要求;若使用BPA(仅附件II规定的豁免情形)或双酚衍生物,需强制通过BPA及双酚类物质的“迁移量检测”,检测限统一为1μg/kg(覆盖罐头保质期内的迁移风险);若未使用上述物质,可通过原料清单等文件自证合规,检测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符合性声明文件(DOC)
企业需为每批次罐头出具符合性声明,明确标注:材料中双酚类物质的种类及含量、检测机构资质、迁移量/残留量检测结果(如需)、符合法规的要求;且DOC需覆盖全供应链——从涂层供应商、罐头生产商,到进口商/经销商,均需留存完整DOC文件(零售端除外,但需可追溯)。
(三)非食品接触材料来源的BPA管控
若罐头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辅助材料(如脱模剂、清洁剂)含BPA,需确保其不会迁移至罐头内(即使非直接接触食品,也需符合“偶然迁移量不超标”要求),否则将被判定为不合规。
三、过渡期的规划调整
指导说明对罐头(一次性食品接触材料)的过渡期做了分级规定,企业需在窗口期内完成合规调整,否则将面临禁售风险:
果蔬罐头(不包括欧盟理事会第2001/112/EC号指令附件I中定义的产品)与鱼类罐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号条例(EC)所定义的渔产品),需在2028年1月20日前完成首次上市;此前采购的空罐可留存至2029年1月20日用于填充食品,已填充的罐头可销售至库存耗尽或保质期结束。
除上述以外的普通罐头,需在2026年7月20日前完成首次上市;此前采购的空罐可留存至2027年7月20日用于填充食品,已填充的罐头可销售至库存耗尽或保质期结束。
供应链中间品管控:用于生产罐头包装的涂层树脂、液态密封胶等中间材料,需在对应罐头的首次上市截止日前完成加工(普通罐头2026年7月20日、果蔬及鱼类罐头2028年1月20日),逾期不得用于欧盟市场的罐头生产。
四、进出口流程新增合规验证环节
对出口欧盟市场的罐头食品将新增合规门槛,影响通关效率与贸易成本:非欧盟罐头企业需向欧盟进口商提供完整的“合规证明文件包”,包括:符合性声明文件(DOC)、双酚类迁移量/残留量检测报告(如需)、涂层供应商的材料合规证明;欧盟进口商需承担“合规验证责任”,需提前审核境外罐头企业的DOC文件和检测报告,确保符合指导说明要求;若发现产品迁移量超标或无合规文件,进口商将面临罚款,产品可能被召回。
五、输欧罐头企业的应对建议
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供应商提供完整的材料成分报告、双酚类物质检测报告(重点核查BPA、BPS、TBBPA等5类禁用物质),明确原料中不得含有1A/1B类CMR或1类ED双酚;若使用BADGE等双酚衍生物,需提供残留BPA检测结果(低于1μg/kg)。签订合规协议:在食品接触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需承担因双酚类物质超标导致的欧盟市场退货、处罚责任”,避免合规风险转嫁。
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双酚类检测机制,将双酚类物质检测纳入空罐进厂检验及成品出厂检验,设定“零检出禁用双酚”、“残留BPA<1μg/kg”的内控标准。对检出异常的产品进行原因分析,确保每批次产品达标。
梳理进出口贸易的合规文件,提前与欧盟进口商或贸易商沟通,确保通关文件齐全。
(原标题:关注 | 欧盟发布最新双酚A管控指南)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