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和免抵退申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所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该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如因单证不齐和信息不齐,在收齐后即可申报。如因未收汇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即将实施的增值税法,36月内没有按退税或免税处理,改为征税处理。

二、出口免税申报期限

1、符合出口退税政策,企业自愿放弃退税改为免税处理,没有具体期限(实际工作中尽量在申报期申报完成)。

2、该商品退税率为0,适用免税政策(具体可以在商品码库查询,退税率为0的商品,看特殊商品标识如果为2或免税就是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第九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3、出口企业已确定无法收汇且不属于“视同收汇”情形的出口货物,应在确定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出口征税申报期限

1、符合出口退税政策,企业自愿改为征税处理,没有期限限制(实际工作中尽量在申报期申报完成)。

2、该商品本身退税率为“0”,适用征税政策(具体可以在商品码库查询,退税率为0的商品,看特殊商品标识如果为“1”或“禁止出口不退税”就是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第十二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应该在按规定确认收入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出口收汇时间限制

2024年出口货物劳务并在申报期限前已申报的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必须在2025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在该期限内不能收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的视同收汇条件,提供“出口收汇情况表”,可以视同收汇。

对于前期没有申报出口退税,过申报期后申报,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情况表”。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期限

2024年度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在2025年4月20日前办理。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七、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八、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按规定需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

九、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财税2020年第2号实施后,出口企业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继续申请开具。

十、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十一、出口货物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十二、海关年报报送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海关年报。也就是说,每年12月31日前办理海关备案的报关单位,需要在次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海关年报。

十三、涉外收入申报时间

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十四、外汇监测系统,预收预付货款报告时间

对A类企业:预收预付货款超过30天需要做报告,是指:收付汇日期与报关出口/进口日期之间的时间差不超过30天。

十五、外汇监测系统,延收延付货款报告时间

对A类企业:延收延付货款超过90天需要在30天内做报告。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