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件完成注册的商标会赋予其所有人以专有权利。然而,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权利所有人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真实使用”义务。

本文对土耳其、美国和欧盟的商标使用要求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如何根据其独特的文化和经济情况来确保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注册符号,而是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出积极作用。

二、土耳其的使用要求

为防止商标所有人损害市场的竞争性,商标所有人在享有商标保护权利之外还需接受某些限制和义务。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第6769号)第9条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未由商标所有人在土耳其就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过真实的使用,或此类使用连续中断达5年的时间,除非存在着有关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该商标应被撤销。”

据此,商标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投入真实的使用。否则,第三方可以以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虽然撤销是非使用商标的主要法律后果,但该问题不仅限于撤销程序,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场景。例如,在侵权和无效诉讼中,能够以商标未使用作为抗辩理由。同样,在针对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人证明其商标在过去5年内已就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了真实使用。此类抗辩被称为“未使用抗辩”。这类抗辩可能会出现在各种争议中,包括异议、侵权和无效案件。

三、商标使用证据

在面对因未使用而出现的撤销程序时,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其在5年期内对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在此类情况下,权利所有人需提交发票、宣传册、产品包装和广告等证据。

“真实使用”的概念指的是:针对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商标预期功能且持续进行的专属使用行为。每个案件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据此作出裁决。

《工业产权法典》第9条2款及3款规定如下:

  • 下列情形亦应视为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使用:
  • 在使用商标时添加不会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元素;
  • 仅为出口目的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商标。

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可视为所有人的使用。

就此而言,使用商标时进行标点变化或不同颜色色调等细微改动,只要未改变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仍可构成真实使用。

此外,《工业产权法典》承认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换言之,注册商标既可以由所有人直接使用,也可通过正式授权由第三方使用。所有人可通过许可协议(包括分许可)授予使用权,而此类使用将满足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土耳其的商标所有人必须确保其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进行了真实的使用。法律既承认商标所有人的直接使用,也承认经所有人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只要能保持商标的显著特征,细微的设计变化也能被认可。因此,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并在必要时能够提交适当的使用证据(如发票、宣传册、广告材料等),对保护其商标权利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在美国,商标所有人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性要求,以维持其注册商标的有效状态。尽管这些程序最初可能显得有些复杂或者繁琐,但它们在美国商标体系中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可能导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职权注销该注册商标。

在美国维持商标注册状态所需的、有关“使用”的程序主要受到《美国商标法》第8条、第9条和第71条的管辖,具体内容如下:

第8条:使用声明和/或合理未使用声明

商标所有人必须在注册日期后的第5年至第6年之间提交一份使用声明。在首次提交之后,其还需要在第9年至第10年之间以及此后的每十年再次提交声明。如果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人们将有6个月的宽限期可用,但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

该声明是一份正式的、经过当事人签署的陈述书,指明该商标仍针对注册时所列的商品/服务进行着使用。商标所有人必须要为其所主张的所有类别提供使用证据。任何不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从注册类别中删除掉。

可接受的使用证据包括注明日期的发票、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网站截图以及类似能清晰显示商标在何时、何地及如何被使用的文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可能导致声明书遭到驳回。

一份合理未使用声明必须指明该商标最后一次在商业中进行使用的时间,并提供恢复使用的预计时间表。它应指明当前未使用的商品/服务,阐述暂停使用的临时性原因,以及为恢复商业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可能构成合理未使用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贸易限制或影响到关键人员的严重健康问题,前提是此类事件超出了商标所有人的控制范围。

第9条:商标续展

根据第9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完成注册后的第9年至第10年之间提交续展申请,同时还有根据第8条要求提交的第二份使用声明。此后,商标所有人需要每10年提交一次结合了第8条使用声明和第9条续展申请的合并文件。此续展过程对于防止商标被注销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在附加的6个月宽限期内也未提交(需缴纳罚金)的话,对应的商标将会视为被放弃了,而保护也会随之消失。

第71条:国际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或合理未使用声明

第71条的声明适用于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指定美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交使用声明或合理未使用声明以维持其在美国的保护效力。

与第8条类似,第71条的声明必须在美国保护授予之日起的第5年至第6年之间提交,之后在第九年至第十年之间再次提交,并此后每十年提交一次。尽管同样有六个月的宽限期,但商标所有人仍需缴纳额外的费用。

根据第71条提交的合理未使用声明必须就“未使用”商标这件事提供合理的解释,确认不会放弃商标的意图,并提供恢复使用的预计日期。上述声明还必须说明使用停止的时间以及不使用商标背后的原因。

四、欧盟的使用要求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如果欧盟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后的5年内,未在欧盟范围内就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对商标进行过真实的使用,或此类使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中断5年,则该商标将面临上述条例所规定的处罚。

该条例还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某些具体情形应被视为构成了使用。这些情形包括:

  • 以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形式使用了商标,即使添加或修改了某些元素;
  • 仅为出口目的使用商标,且该商标附着在欧盟境内的商品或包装上;
  • 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

使用证据通常需要在第三方提起的撤销程序中提供。欧盟知识产权局不会依职权要求提供此类证据。相反,这些只是在出现法律争议的背景下才需提供。

可接受的证据示例包括发票、目录、价目表、包装、标签、产品照片、印刷广告、广告支出文件以及市场调研报告。

在评估是否构成真实使用时,欧盟知识产权局考量的不是商标在多少个成员国内被使用过,而是这种使用是否在欧盟市场内建立起了商业存在。换句话说,仅在一个成员国,甚至仅在该成员国的某一个城市内使用,可能就足以构成真实的使用,这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五、结论

在欧盟和土耳其,商标所有人均被要求确保在注册后的五年内对商标进行真实使用。在此期限结束时,商标是否已被使用的问题可能会在第三方提起的撤销程序或异议程序中提出。在这两种制度下,各自的商标局均不进行依职权的审查。商标所有人仅在发生争议时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

相比之下,在美国,商标所有人负有法定义务,必须在特定时间间隔(例如,第5到6年和第9到10年之间)提交使用声明。如果未提交这些声明,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注销该注册商标,而无需任何第三方提出挑战。在这方面,美国的制度与欧盟和土耳其的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

这些不同的框架反映出了各司法管辖区不同的法律和经济优先事项。因此,在这些地区经营的商标所有人必须尽职尽责,遵守相关的使用要求,以保护其权利并避免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