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金融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并因其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及新冠肺炎疫情等金融动荡时期所展现出的稳健而越来越被外界所关注。如今,随着国际伊斯兰金融机构的大量组建、伊斯兰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与伊斯兰金融管理制度的日趋完善,伊斯兰金融也逐步开启了国际化进程。2024年1月,沙特、伊朗和阿联酋成为金砖国家集团正式成员;同年2月,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与伊斯兰开发银行(IsDB)就认购新发行的伊斯兰债券、扩大在货币市场和伊斯兰资本市场的投资活动等方面交换了意见。未来伊斯兰金融与中国银行、中国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了解和掌握伊斯兰金融的原理,有助于中国律师行业更好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

一、伊斯兰金融的核心原则

(一)禁止利息原则

在中国,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活动,约定利息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我国法律也明确保护利率在一定范围内的利息,《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但在伊斯兰法中,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ribā,里巴,与利息同义)。《古兰经》第2章第275节写道:“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1]

伊斯兰法对利息的禁止主要源于宗教信仰,总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从利息的运行角度看,伊斯兰教认为,无利息的借贷能够帮助人们形成互助友爱的关系,而谋取利息的思想则会危害社会道德。收取利息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而且由于贫穷者才借贷,如果允许利息和高利贷,将会加剧财富的两极分化,这与伊斯兰教的平等信念相违背。[2]其二,从利息的产生角度看,伊斯兰教认为,货币应当投入到创造财富的活动中去,仅仅通过货币通融或借贷而获取收益是不正义的。利息使贷款者在没有参与经营、分担风险和创造财富的情况下即获取收益,因此应当被禁止。

(二)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伊斯兰金融虽然禁止利息,但鼓励人们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财富,获取利润,因为利润被看作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勇于进取的体现,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

由于禁止利息,资金的提供者就由贷方变成了投资方,共同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资金的使用者由借方变成了投资方的合作伙伴,双方通过提供不同的生产要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来共同分享利润。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使资金借贷双方成为合作伙伴关系,处于平等的地位,使双方对投资项目的具体运营状况都负有责任和义务。相比传统金融中普通的借贷关系,这一原则既增强了资金提供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解除了资金使用者的后顾之忧,敢于放手拼搏。下文将具体介绍伊斯兰金融中为了实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原则而形成的四类金融工具。[3]

(三)以实物资产为基础,严禁投机

伊斯兰金融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必须以实物资产为基础,所有交易必须有确定的目的,禁止买空卖空、虚拟货币、炒作概念股、包括纯粹的以赚钱为目的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4]因此,传统金融中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金融衍生品在伊斯兰金融中都是禁止的,类似于禁止赌博。这一原则使伊斯兰金融的供需关系和服务有坚实的基础和依靠,资金运作必须密切联系生产项目、商品交易、劳务输出等现实经济,客观上为伊斯兰金融规避市场的虚假繁荣、泡沫经济的发生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正由于此,当美国次债危机爆发,全球金融业损失惨重,许多牵涉次级债的大型金融机构濒临破产时,伊斯兰金融却能够安然无恙,展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伊斯兰金融的运行机制

基于核心原则,伊斯兰金融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运作机制,使银行能够在不收取利息的前提下进行信贷活动。根据场景的不同,伊斯兰银行通常使用的金融工具有4种。

(一)股份参与(Musharakah)

股份参与(Musharakah),即银行向客户的发展项目提供贷款时,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双方按协议分配利润。这种方式类似合伙制度,银行或者其他投资人有权参与企业经营,也有权把经营权委托给另外的成员或者第三方。

(二)盈亏分摊(Mudarabah)

盈亏分摊(Mudarabah),即银行与客户结为伙伴关系,双方按照协议共担风险、共负盈亏。银行或者其他投资人向经营者提供自己来经营项目,投资人拥有所有权,经营者有经营权。如果盈利,投资方和经营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享;如果亏损,只由投资方承担损失。经营方没有固定薪水,因此只有当盈利之后才能够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获得收益。

(三)成本加价(Murabahah)

成本加价(Murabahah),即当客户为了购买某种货物而申请贷款时,双方达成协议,由银行出资购买,再以更高的价格收取到期还款。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过程中银行的加价并非变相利息,因为银行完全承担了风险。例如,客户贷款买房,由银行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银行把房产买下之后再加价卖给客户,并与客户约定分期还款。一旦发生烂尾楼或其他不能实际交房的情况,银行会将购房者前期支付的费用全部返还。银行的利润来源于服务费用和交易风险,而非利息,因此这种形式是符合伊斯兰教义的。

(四)租赁(Ijarah)

租赁(Ijarah),即在与成本加价(Murabahah)相似的情形下,银行代替客户购买产品,再将该产品租赁给客户,并定期收取租金。同理,银行或者其他出租人享有租赁产品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负责维护并保障租赁资产的安全。

三、伊斯兰金融的业务种类

(一)伊斯兰银行

伊斯兰银行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最早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中出现,1963年埃及成立了第一家无息银行——米特贾姆斯储蓄银行。伊斯兰银行具有“无息”“风险共担,利润共享”“非投机”“强调道德伦理”等特点,其经常采用上述股份参与(Musharakah)、盈亏分摊(Mudarabah)、成本加价(Murabahah)和租赁(Ijarah)四种运行模式。

(二)伊斯兰债券

伊斯兰债券与一般债券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基础资产收益的所有权,而非债权。在伊斯兰债券结构中,首先,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需通过一份伊斯兰合同订立债权债务关系,比如盈亏分摊合同、租赁合同等。其次,发行之前需要经过两个委员会的批准,一是发行主体(政府或企业)本身的董事委员会,一是宗教组织委员会。据了解,伊斯兰国家或将简化发行程序。

(三)伊斯兰基金

伊斯兰基金是融合了金融与宗教信仰,其投资范围受到宗教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和定期审核。基于伊斯兰教法,一切与利息和投机活动相关的投资活动均被禁止,包括传统金融服务(例如银行、保险行业等)、赌博、酒精饮品、与猪肉相关产品、色情等产业,都被排除在投资范围之外。值得一提的是,伊斯兰基金并非仅对穆斯林开放,尽管部分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可能因经营业务与伊斯兰教义冲突而无法被基金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选择,但近年来仍有部分伊斯基金在同类基金中取得突出表现,吸引了许多非伊斯兰教徒的投资。

(四)伊斯兰保险

伊斯兰保险被称为“实实在在的投保者共济会”。[5]基于上文可推知,伊斯兰教禁止利息和交易不确定性,传统保险业的组织与运行方式在多方面与伊斯兰律法和伊斯兰文化相悖。伊斯兰保险强调相互保障,参与者付保费形成资金池,任何赔偿都从这个资金池提取,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资金池,利润主要来源于资金管理费。保险机构通过采用与投保人共负盈亏的经营方式,所有投保人实际是保险公司的合作伙伴。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分为互助基金和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的比例根据不同的参保人年龄和期限从2.5%至10%不等,剩余保费则作为投资基金,分享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伊斯兰金融以其独特的宗教伦理内核、风险共担机制和实物资产导向,构建了一套区别于传统金融的运作体系,并在全球金融波动中展现出较强的稳健性。随着其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尤其是与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合作的深化,伊斯兰金融正成为全球金融版图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对于中国而言,深入理解伊斯兰金融的原则、机制与业务模式,不仅有助于推动与伊斯兰世界的经济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适配的金融支持,也能为全球多元金融体系的发展贡献智慧与实践经验。

脚注

[1]《古兰经》禁止吃利息的经文另见第2章275节、279节,第3章130节,第4章161节。

[2]参见阿地力江·阿布都力:《伊斯兰的金融思想》,载《中国宗教》2010年版第9期。

[3]中国发展伊斯兰金融问题研究

[4]伊斯兰金融及特点初探,潘

[5]关于伊斯兰金融发展的理论初探

(原标题:兰迪研究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新赛道:读懂伊斯兰金融)

来源:兰迪律师,作者:赵宸。本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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