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贸审核作业模式改革切换情况

为更有利于贴近企业生产的整体链条管理,更有利于发挥实货监管的作用,天津海关将加贸保税业务集中审核中心负责的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各项保税业务调整至各隶属海关负责。

作为天津海关重要的加工贸易业务现场之一,为确保切换工作万无一失,武清海关第一时间调集并组建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保障团队,通过线上答疑、现场辅导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全力保障辖区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核销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二、普通手(账)册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手(账)册备案、变更、核销:

  •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加工企业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二)外发加工备案:

  •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销毁:
  •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及销毁处置方案;
  • 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 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 销毁处置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随附《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报关单证等;
  •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加工贸易保证金征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 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深加工结转及余料结转业务:
  • 深加工结转:是成品与料件之间的流转,从上游企业的成品流转至下游企业的料件继续加工生产。转入企业和转出企向各自的主管海关进行申报。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 余料结转:是料件与料件之间的流转,从本企业一本手册的料件流转至另一本手册继续作为料件加工生产。限同一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企业申报时只需申报保税核注清单,不申报报关单。

三、专用手(账)册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专项账册设立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116号公告,四类措施商品需要设置专项账册,具体有:

  • 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
  • 属于贸易救济措施的;
  • 属于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
  • 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
(二)专项账册申报注意事项:
  • 专用手(账)册表头增加“重点标识”字段:默认为空,1为专用手(账)册;
  • 专用手(账)册表体增加商品“来源标识”字段,可填写1(境外重点料件)、2(境外普通料件)3(国内采购料件)、4(专账成品转入料件);
  • 专用手(账)册成品表体增加商品“原产国(地区)”字段,此处为必填项;
  • 保税核注清单表体增加“来源标识”字段,可填写1、2、3、4,应当与手(账)册一致;
  • 专用手(账)册的保税核注清单,“原产国(地区)”字段与 专用手(账)册表体数据一致。

四、温馨提示

武清海关设有手册备案、变更、核销等业务,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84202648、84202649

地址:武清区创业总部基地C03号楼东侧1层。

企业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反馈问题或参考“单一窗口”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其他业务现场咨询电话,详见津关公告2025年第5号。

原标题:实用贴丨区外加工贸易业务申报注意事项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