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简称BIS)发布了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 IFR),扩大了《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中“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与“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 List)的适用范围。该规则于2025年9月30日正式生效,被称为“50%新规”。该规则的实质在于:当一个被列名实体对另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合计50%或以上的所有权时,该关联实体将自动受到与被列名实体相同的许可要求。这一修订使得BIS的管制逻辑由“名单点名”扩展到“股权穿透”,大幅提高了全球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的合规风险与供应链挑战。

一、什么是“50%新规”?

(一)背景与立法动因

在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目前最常见的是基于实体名单(Entity List)和军事终端用户名单(MEU List)的“点名制”限制:即对于被列名的实体,向其出口、再出口、国内转移(in-country transfer)特定受控货物/技术,需要获得许可或被拒绝。而未被点名的子公司、affiliates、持股实体若未明确列入名单,常常不在严格限制之中,从而形成绕开管制的“漏洞”或“空白区”。

“50%新规”即是为填补这一漏洞而设,目的是使得被限制实体(Entity List/MEU List)所控股或所持有的子公司、关联实体也被自动纳入同等限制,以防止通过结构设计规避出口管制。

(二)新规主要内容

1. 自动纳入控制范围

任何非美国实体(non-U.S. entity)如果被一个或多个被列名实体(在Entity List或MEU List上)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50%或以上(按股权或所有权)时,该实体将自动被视为受限实体,需遵守相同的出口/再出口许可要求。

2. 间接持股多层结构累加原则

其控制关系不局限于一级股权,而是允许跨层次、间接持股、累加计算(即若多个被控实体分别持有某一实体的部分股权,其合计可能触及50%阈值)。

3. 适用对象

规则适用于Entity List和MEU List两类受限实体所持有实体。也就是说,不仅是技术出口受控的实体,还包括可能有军事用途或特定终端用途考量的实体。

4. 许可政策与审查倾向

被纳入控制的实体,在出口或再出口时需要向BIS申请许可。对于被列名实体而言,其许可通常是“拒绝倾向”(presumption of denial);关联实体若被纳入也可能面临极为严格的审查。

5. 过渡期及暂行通用许可

BIS在规则中设定了临时通用许可(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TGL),允许在规则生效后的短期内,某些已有交易可继续进行,以缓冲过渡期的冲击。该TGL通常为期60天。

6. 高风险持股作为“红旗”要求额外审查

即便未达到50%阈值,但若有被列名实体持有显著少数股权(例如10%、20%、30%),可能被视为“重大少数持股”,由出口方承担更高的尽职调查义务。

7. 强化出口方的确定义务

出口商、有再出口行为或转移行为的各方有义务在已知或合理怀疑存在被列名实体持股关系的情形下,确认持股比例,并将其纳入审核流程。也就是说,“知道或应知道”(knows or has reason to know)标准将被加强。

二、新规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子公司和控股实体被纳入管制范围

若某家中国公司已在Entity List或MEU List上,其50%控股或合计控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将自动被纳入同样的出口管制范畴。因为这些实体未来在采购美国出口管制物项、技术、软件或服务时,将受到许可限制、可能被拒。这意味着即便子公司在境外、与母公司经营相对独立,法律上仍可能受到母公司的牵连。这会造成子公司采购、研发、供应链、资本运作等都面临重大限制。

(二)供应链与业务中断风险

一些中国企业与美国或第三国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上有代工、联合研发、设备采购等合作,美国企业可能因担忧合规风险而规避与相关中国实体的合作,从而加剧市场排斥、封锁、断供等问题。即便某中国企业自身未被列名,但若其上下游、零部件供应商、技术供应商、代工厂、软件供应商中有实体被纳入控制范围,则其获取关键组件、软件、技术的渠道可能被切断或受限,从而影响生产、研发甚至项目交付。

(三)合规成本与运营负担上升

对美国出口商而言,在面对中国客户时,需要更深入审查客户的股权结构、控制链、历史背景等,审批流程会更加复杂、耗时。由此,交易延误、审批不通过、许可被撤回或拒绝的可能性增加。中国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建立合规体系,还要承担更多尽职调查义务、审查义务和响应义务。

三、法律合规应对策略

(一)合规体系建设与强化

企业应加强股权结构与控制链尽职调查,建立股权穿透审查机制,第一层筛查是否属于受限清单,第二层筛查是否达到50%持股阈值。在筛查对象方面,不仅应对全集团、全体系(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进行全面股权梳理,掌握各级持股比例、控制关系、间接持股路径,还应对外部合作方、客户、供应商、上下游伙伴也要开展类似股权结构调查,识别其是否可能被纳入控制链。

(二)风险预警与应急预案

企业应为关键业务制定备选采购路径、替代供应商、备用技术方案,以在某一环节被“封锁”或被认定为受限实体情况下保证业务延续。同时,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追踪BIS、OFAC制裁与管制清单更新。在合同中保留退出条款、补救条款、风险赔偿条款,以防被限制实体行为对公司造成冲击。

(三)建立外部审查与法律救济机制

在交易前或许可申请过程中,企业可聘请具有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合规经验的律师参与尽职调查、结构设计、许可文件准备等,以确保合法性评估的准确性与稳妥性。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在许可被拒之后保留行政复议或向美国商务部提出陈述意见,以争取解除或调整。

结语

“50%新规”标志着美国出口管制从“名单式管理”转向“股权穿透”的重大变革。该规则不仅扩大了BIS对全球供应链的实际控制,也显著提高了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成本。面对这一局势,中国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规体系建设,提前布局、积极应对,以在全球化竞争中保持韧性和竞争力。

(原标题:大成研究 | 闫丽萍等:美国BIS“50%新规”研究——内容、影响与中国企业的合规应对)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闫丽萍、张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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