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医药价值逐步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中药材越来越受世界各国的青睐。海关对出境动植物源性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原则上以申报用途为“药用”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为准。以下是中药材出口的注意事项:

一、出口中药材的要求

出口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企业资质要求 

(一)出口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出口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出口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杀虫消毒等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以上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厂区平面图(包括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产品加工工艺等材料。 

三、出口规范申报要求 

出口中药材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出口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合同、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申报注意事项:海关总署对出口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出口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按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四、合格评定 

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出口中药材开展检疫监管。出口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根据企业申请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法作除害处理或返工整理的,判定为不合格,不准出境。 

出口企业应事先了解清楚各项通关要求和国外产品准入要求,做好中药材质量把关,并配合海关完成日常监管和现场查验。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