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

根据2025年4月17日发布的联邦公报(FRN)及2025年6月12日的修订,针对中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对相关船舶设立了新的费用规定。具体内容由附件I、II和III规定。

二、费用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 中国所有权、运营或建造的船舶
  • 所有外国建造的车辆运输船(vehicle carrier vessels)

豁免船型:

  • 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ICST类型编号132)免除所有费用

三、费用标准(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 附件I:中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船舶:每净吨$50
  • 附件II:中国建造的船舶:每净吨$18 或 每个卸载集装箱$120(取较高者)
  • 附件III:车辆运输船或滚装船(roll-on/roll-off vessel):每净吨$14

四、操作流程

责任主体:

  • 船舶运营方负责判断是否需要缴费,CBP(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不负责判定

缴费时间建议:

  • 建议在船舶抵达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完成缴费

未缴费后果:

  • 未能提供缴费证明的船舶将被拒绝装卸或清关,直至缴费证明核实

缴费方式:

  • 仅通过美国财政部的Pay.gov网站缴纳,不能在入境口岸缴纳
  • Pay.gov会根据填写的“Section 301 Fee Payment Form”自动计算费用并发送确认信息至VECS系统

五、缴费表需填信息

  • 船名
  • 抵达港口
  • 预计抵达日期
  • IMO/官方编号
  • 航次编号
  • 船舶运营方名称及税号/CBP号
  • 付款人信息
  • 付款方式(仅支持ACH借记)

六、其他说明

  • VECS系统会向贸易成员显示相关详情,需自行核查并更新信息
  • 纸质申报需人工判断费用适用情况
  • 如有疑问可联系 OFO-MANIFESTBRANCH@cbp.dhs.gov

根据2025年4月17日发布的联邦公报通知(FRN)《关于中国针对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301条款调查的行动及拟议行动通知》,以及2025年6月12日发布的修订内容,附件I、II和III为中国拥有、运营或建造的船舶,以及所有外国建造的车辆运输船设立了新的费用。
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国际船舶类型分类ICST编号132)在附件I、II、III中免于缴纳费用。

根据各附件的豁免和特殊规定,船舶经营者必须在船舶首次从海关领土外抵达美国港口或地点时,或之前,支付下列适用费用。
判断船舶是否应缴纳费用的责任在船舶经营者,而非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强烈建议相关责任方在船舶抵达前支付费用,未能提供付款证明的船舶将被拒绝装卸操作,或延迟放行,直至核实付款证明。建议至少在船舶抵达前三(3)个工作日发起付款流程。

  • 附件I: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由中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抵港船舶,每净吨收取50美元费用。
  • 附件II: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中国建造的抵港船舶,收取每净吨18美元或每卸下集装箱120美元(取其高者)的费用。
  • 附件III: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被归类为车辆运输船或滚装船的抵港船舶,每净吨收取14美元费用。

请查阅上述联邦公报通知,了解豁免(目标覆盖范围)及费用暂停标准。

船舶进出口系统(VECS)将向负责VECS申报的贸易成员显示详细信息。申报人需自行审核并确认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通过纸质方式进行的进出口申报需由申报人手动完成并审核其是否符合各附件要求。

费用必须通过美国财政部安全、官方的Pay.gov网站直接支付,不能在入境口岸支付。Pay.gov将根据在301条款费用支付表单上的选择自动计算费用,并将付款确认信息传递给VECS。如果VECS无法将付款与抵达船舶匹配,进出口申报人或船舶经营者可使用Pay.gov发送的付款确认邮件作为付款证明。

301条款费用支付表单将提示责任方填写以下必填信息:

  • 船名
  • 抵达港口
  • 预计抵达日期
  • 国际海事组织(IMO)/官方编号
  • 航次编号
  • 船舶经营者名称
  • 船舶经营者税号/CBP编号
  • 付款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ACH借记银行账户)

提交上述信息后,付款人将被提示选择相应费用类型(附件I、II或III),并输入如下所需信息:

附件I

附件II

附件III

(来源:贸易救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