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号,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1号公告(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情况和海关检验采信管理优化需求,对进口服装、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予以修改。现将公告中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修改后的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进口水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水泥(HS编码252329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三、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水泥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签封(带唯一封识号)样品照片。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仅对该检验批水泥有效,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90天。
五、采信机构要求
(一)申请条件。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水泥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
六、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
采信机构应在进口水泥申报前通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项目以外的检验报告;取样后40天内补充提交28d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并在备注栏注明该报告对应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七、采信条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能够确认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已实施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同时能够提供该水泥生产企业相同品种/强度等级水泥的近一年的季度质检记录;并承诺生产企业已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出厂确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对于补充提交28d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前已销售的水泥,能够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更新后的进口水泥检验采信公告自2025年8月29日起执行,相关水泥进口企业请予以关注。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