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的“双内陆国”,首都位于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资源丰富,黄金、铀、铜、钨等储量位居世界前列。本文简单介绍乌兹别克斯坦植物检疫主管机构、法律法规和植物产品贸易情况。

一、植物检疫主管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负责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为植物保护和检疫局,隶属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进出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进口农产品(如中国的水果、粮食)实施检疫措施。

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植物检疫法规主要为《植物保护法》,该法律于2024年2月生效,旨在完善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将国际规则落实到国家立法中,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新法律由6章39条组成,该法的签署确保当地植物和植物源农产品的种植并进一步扩大该国的出口潜力成为可能。该法完善了与外国主管部门和国际组织在检疫和植物保护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

乌兹别克斯坦植物检疫涉及的应检物包括:植物种子和繁殖材料;新鲜的蔬菜、水果和浆果;食用、饲用和工业用的谷物及其加工品(如稻谷、大米)等;邮件和旅客携带行李中的植物产品;容器、包装材料(合成材料除外)、木材及加工品(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原状土样和土壤标本等。

三、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植物产品贸易

随着上海合作组织(SCO)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合作稳步发展,签署了多项检验检疫协议,便利植物产品通关。近年来,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鲜食核果植物检验检疫议定书、西红花植物检验检疫议定书、鹰嘴豆植物检验检疫议定书等。乌兹别克斯坦向中国出口的植物产品有石榴、樱桃、柠檬、绿豆等。以2024年为例,乌兹别克斯坦向我国出口谷物、油料等农产品贸易额1.28亿美元。

我国出口乌兹别克斯坦的植物产品包括茶叶、水果和蔬菜等。以2024年为例,我国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水果、油料等农产品贸易额1.83亿美元。我国出口乌兹别克斯坦的植物及其产品需不带乌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股斑皮蠹、地中海粉螟、菜豆象、柑橘溃疡病菌、番茄环斑病毒等。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标法中心SPS研究部、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乌鲁木齐海关)

延伸阅读:塔吉克斯坦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