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C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黄大豆一批,申报的指定加工厂为X公司。海关发现,涉案黄大豆未进入海关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另查明,C公司一年内曾因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受到过海关行政处罚。本案符合快速办理条件。海关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行为,依照《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认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并按照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1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25万元。

二、分析与启示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海关作为口岸检疫机关,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严厉打击危害国门安全的各种行为。近年来,海关频繁在进境粮食中截获假高粱、法国野燕麦、豚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不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防控措施,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本案当事人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随着进出口贸易不断增长,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风险随之加大,企业应当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海关实施检疫监督,对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在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同时要针对性加强合规运营,避免一错再错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

(原标题:典型案例 | 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加工案)

(来源:中国海关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