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可以了解以下几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文件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2.财税2020年2号公告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5号公告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总结

出口退(免)税申报虽然有期限限制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是超期限还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但需要提交收汇情况表。

8月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应当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 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 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 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没有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将按内销处理。还有以前年度没有申报退(免)税的企业要抓紧时间申报了。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