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化妆品范围
本文中所指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海关对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关注化妆品原料是否涉及禁限管制。例如含有动植物成分,需关注是否涉及濒危物种管理;可能涉及禁限用组分的,需提前对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更新目录。
三、海关申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重点填报要求
对于国家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项下“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框中“许可证类别”录入类别代码“526”,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国家药监局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网址:https://www.nmpa.gov.cn/datasearch/search-result.html
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可在申报界面的“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
进口化妆品检测研发用样品,可在申报界面的“用途”栏勾选“16-实验”或“32-科研”。
进口化妆品套装,可在申报界面的“规格型号”项下填写“套装”。
(二)部分进口化妆品的特殊申报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例如:某企业申报进口化妆用眉笔,申报税号:330420009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要求,在规格型号内申报0.35g/支*2支/盒,零售包装,申报数量1300盒,则法定第一数量应申报0.91千克,法定第二数量应申报2600件。
四、消费税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要求,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