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12月13日正式开始强制实施及执行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被誉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兄弟法规。这两部法都致力保护欧盟消费者的重要权益,区别在于,GDPR负责保护欧盟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安全,而GPSR旨在保护消费品安全。

一、规制范围

GPSR的发布及生效宣告2001年发布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被替代及废除。除了迭代已经发布且执行20逾年的GPSD外,GPSR的一项显著变化是将“指令”一词变成“法规”。

指令仅要求欧盟成员国达成订明的目标,但并不强制成员国达成目标的方法,成员国有权自行订立本地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法规是具有约束力的立法行为,欧盟成员国必须按相应的法规去执行。上述变化体现出欧盟委员会要求其成员国必须按照GPSR落实大部分商品安全规定的决心,及其对保护欧盟商品安全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视。

GPSR适用于在欧盟和北爱尔兰市场销售的大部分非食品类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品、电子产品、服装、纺织品、鞋类、玩具、儿童用品、家具、家居装饰品等,但明确排除了药品(人用或兽用)、食品、动物饲料、活体动植物及其衍生物、古董及航空器材。此外,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销售,亦无论新旧、翻新、修复或二手商品,一律适用GPSR。

根据《北爱尔兰议定书》,虽然北爱尔兰与英国其他地区一起脱欧,但为了维护《贝尔法斯特协议》,从而延续北爱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北爱尔兰仍需继续遵守欧盟有关农业和其他产品的规则

二、出口需合规

由中资企业制造及生产、拟出口且在欧盟及北爱尔兰销售的相关商品都应满足GPSR规定的合规要求。根据笔者的理解及研究,销往欧盟的虚拟商品(如充值卡、游戏卡等)也需要满足GPSR。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25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中国对欧盟货物出口金额为36751亿元,在出口目的地中仅位于东盟及美国之后,比上年增长4.3%,占全部出口比重的14.4%。可见,GPSR的商品合规落地对中国货物出口商而言不容小觑。

GPSR对各种角色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界定,其中合规义务最重的当属被归类为“经济运营商”的制造商(无论是否位于欧盟境内,中国企业亦包括在内)、授权代表、进口商(将产品引入欧盟市场的企业)、分销商(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以及履约服务商(如物流服务商)。没有设立欧盟实体的制造商(如中国企业)则必须指定在欧盟注册及设立的实体作为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下称“欧代”),以满足GPSR的需求。

然而,很多中国制造商误以为只需要委托欧代,就可以满足GPSR的要求。这是个极大的误解,因为GPSR其实对经济运营商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针对制造商。GPSR要求制造商在商品销往欧盟市场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及制定且保存详细的技术文件,且该技术文件至少保存10年,以备欧盟监管机构审计

就商品本身而言,制造商应确保其商品可溯源且消费者轻易可见可读,因此需要在商品实物上清楚标示其名称、商标、联系方式,以及商品的型号、批次或序列号。如因商品类型或尺寸原因导致不可在实物上直接标示,则可在外包装或随商品一并包装的独立文本中体现。有向欧盟出口商品需求的中国制造企业均需关注及遵守上述要求。

此外,商品还应以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及安全信息。此要求对制造商而言也是极有挑战的,毕竟并非所有国家消费者的母语都是英语,例如销往西班牙、法国、波兰、德国等地的商品可能需要适配当地语言。制造商需要制定包含当地语言的使用说明及安全信息,必然增加相应成本,同时还需要保证相关信息在该语言表述中的精确性,以免因表述不当误导消费者而面临更大风险。

为避免欧盟消费者安全受到不合规商品的危害,GPSR还要求经济运营商与监管机构紧密配合,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或实际发生商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监管机构,确保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GPSR要求经济运营商对不合规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维修、替换或全额退款并进行召回。

为确保线上销售场景也满足合规要求,GPSR明确要求电商平台(如亚马逊、希音、Temu等)满足特定的合规要求及义务。其中,电商平台应确保其网站或APP的商品详情页展示了商品的制造商、欧代信息、产品信息和安全警告等。平台也需要配合采取特定措施确保其商家满足GPSR的合规要求,并于必要时对商家采取行动,包括下架不合规产品、整治屡次犯规的商家等。GPSR要求电商平台配合监管履行特定的责任,包括通知监管安全事故、产品召回等。

三、实施与违规后果

不同于GDPR的统一罚则机制(即对严重违规企业施加其全球营业额4%的罚款),虽然GPSR法案在立法阶段拟设置严重违规的罚金为违法企业全球营业额的4%,但最终发布的版本授权各欧盟成员国自行制定罚则,只要求有效、适度及有威慑力。GPSR的执法权限也交由欧盟成员国本地政府执行。

虽然GPSR生效已半年有余,但是据笔者的了解,截至2025年6月尚未有违反GPSR而被处罚的实际案例。根据笔者对各成员国的立法动态监测,大部分国家亦尚未公布违反GPSR的罚则,惟法国通过其《消费者法典》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电商平台如未对危险商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停止销售、下架、召回、通知监管等),可被处以五年监禁和60万欧元罚款。罚款数额可根据犯罪行为所得按比例增加,最高可达平均年营业额的10%,而平均年营业额以截至违规发生当日之近三年已知年度营业额为基础计算。

德国实施GPSR处罚的法律草案在德国议会遭到强烈反对,该草案对于商品未标注制造商联系方式等违规行为拟处罚10万欧元,被认为过于严苛,至今未有定论。

参考过往GPSD各成员国设置的罚则,爱尔兰通过名为《2004年欧洲共同体(通用产品安全)法规》以实施GPSD的要求,并明确违者可被处以三千欧元罚款、监禁三个月或两者兼施。

综上可见,欧盟成员国偏向于通过监禁来惩罚严重违反商品安全法规的罪行。除蒙受经济损失外,公司相关负责人亦面临身陷囹圄的风险。因此,向欧盟出口商品的企业对于GPSR的合规实施切不可掉以轻心。

(来源:商法CBLJ,作者:马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