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周西眉律师为上海某公司出海赞比亚在首都卢萨卡设立合资公司投资铜矿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在实践的基础上撰写本文,为中企出海赞比亚投资铜矿提供可行性的法律研究与风险防范。旨在减少中企出海赞比亚投资的盲目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当下,以铜为代表的有色金属、以稀土为代表的稀有金属已经成为全球争夺的战略资源,是各个国家争夺发展机遇的关键领域。稀土更是成为中美贸易战谈判桌上中方重要的筹码。矿产资源开采已成为出海投资的新浪潮。
合规经营是中资企业在赞比亚当地行稳致远的前提,合规管理能力是中资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当投资纠纷发生时仍需要在中国与赞比亚签订的投资保护双边协议等法律框架下解决。
一、赞比亚概况及投资环境
(一)地理位置
赞比亚位处非洲中南部,周围与8个国家接壤,国土面积75.26万平方公里,所属时区为东2时区(北京时间-6小时),不采用夏令时。赞比亚首都是卢萨卡,官方语言为英语。
赞比亚与周边国家关系友好,自1964年独立以来历史上从未与周边国家发生过战争,内部也未发生过恐怖袭击或战争。总体而言,赞比亚虽然是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是政治和社会安全形势相对稳定,民主制度虽不成熟但基本建立。
中国与赞比亚于1964年10月29日建交,是南部非洲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卡翁达总统执政时期,中国援助赞比亚建设的坦赞铁路成为中赞乃至中非友好的丰碑,卡翁达总统任期内曾四次访华,现任总统希奇莱马曾于2023年9月访华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领域多项双边合作文件,又于2024年再次来华出席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峰会”。
(二)经济贸易
赞比亚经济表现较为平稳,根据世界银行的资料显示,2024年赞比亚GDP增长率为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赞比亚被列为预计2025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将大幅增长的十大非洲国家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赞比亚的国内生产总值将增长6.6%,在非洲大陆排名第六。
赞比亚法定货币为赞比亚克瓦查,2025年8月7日1元人民币兑换约3.2057赞比亚克瓦查。赞比亚货币兑换相对自由,人民币与克瓦查在中国银行赞比亚分行可以直接兑换,其他银行尚未开通人民币兑换业务。2012年赞比亚政府颁布了禁止使用外币交易的政策,规定国内交易中禁止使用外币报价和结算。2013年,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赞比亚议会修改《赞比亚银行法》,赋予赞比亚中央银行(赞比亚银行, Bank of Zambia)监管外汇流动的权力。
赞比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创始国成员,2021年加入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议。根据赞比亚统计局信息,2023年赞比亚货物贸易总额196.87亿美元,出口105.39亿美元,进口91.48亿美元,中国占出口16.89%,占进口10.29%,进出口占比均位列第二。出口方面,传统出口商品占出口总额78%,精炼铜占74%。
(三)投资环境
长期以来,赞比亚实行自由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开放型经济,不设贸易进出口配额,允许投资者进入所有经济领域,同时实施税收减免、劳工许可、土地转让、外汇自由兑换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2022年,赞比亚专门出台了《投资、贸易和商业发展法》和《赞比亚发展署法》(2022版),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吸引更多外国投资。
赞比亚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采矿业、零售业、建筑业和农业是其主要经济支柱。矿产资源丰富,有色金属矿藏包括铜、钴、锌、铅、镍、铂、锰、锡、铁等。其中铜矿资源尤其丰富,主要集中分布在铜带省和西北省,现已探明的铜储量约3500万吨,约占世界铜储量的4%,赞比亚也因此被誉为“铜矿之国”。所以铜矿开采和加工在当地会是很好的投资机会。
联合国贸发会议《202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23年赞比亚吸收外资1.08亿美元,吸收外资存量为154.92亿美元。赞比亚吸收外资主要集中在矿业、制造业、能源、建筑等领域。加拿大、中国、荷兰、南非、瑞士和英国是赞比亚主要的外资来源国。加拿大第一量子、瑞士嘉能可、印度韦丹塔集团等均在赞比亚投资大型矿产资源项目。据赞比亚发展署公告,2024年赞比亚共吸引投资承诺金额69.1亿美元,涉及486个项目,主要分布在能源、加工制造、交通、矿业等行业。总而言之,赞比亚铜矿业的投资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不仅矿产丰富,当地政府也对外国投资者持友好开放态度,同时赞比亚的矿产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二、赞比亚法规政策
赞比亚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基本移植英国法。
(一)投资规定
2007年1月1日,赞比亚政府将出口局、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小企业发展局、投资中心和私有化署5个部门合并成立发展署(Zambia Development Agency),负责具体贸易投资促进及企业发展事宜。为鼓励投资,《赞比亚发展署法》(The Zambia Development Agency Act, No. 17 of 2022)规定了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减免和抵扣等多项优惠政策。除了提供税收和非税收优惠政策,赞比亚发展署还为经过注册的投资者提供便利性服务,包括获得土地、投资所需的水、电、交通和通信服务和相关设施。
采矿业的外商投资限制较少,《矿产和矿产发展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手工采矿只能由公民或完全由公民组成的合作社进行,第(3)款规定小规模采矿权仅授予由赞比亚公民拥有、受赞比亚公民影响或赋予公民权力的公司。
根据《赞比亚发展署法》和《矿产与矿产发展法》等法律法规,赞比亚对外商投资的形式没有诸多限制,呈多元化,包括设立独资企业、投资合资企业、并购重组和社区合作开发模式。
首先,赞比亚《公司法》第299条规定在赞比亚境外成立的法人团体可以通过向登记机构提交注册申请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文件来注册为外国公司。赞比亚政府允许外资在赞比亚设立全资子公司,可以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方式进行投资,不禁止外国投资者100%控股一家独资企业,不强制与地方资本结合。其次,赞比亚公司类型分为公众公司、私营公司,私营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最常采用的方式是入股本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现有股份或新增注册资本,已成立的本地公司可能拥有更多的采矿权,比如可以进行小规模采矿和勘探。
此外,中国企业要注意的是强制干股,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会在特殊行业投资比如采矿业要求政府强制入股,这俨然成为了非洲国家接受外国投资的趋势。目前,津巴布韦、刚果(金)、马里、坦桑尼亚、加蓬、乌干达、肯尼亚、南非都要求强制干股。例如,刚果(金)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国家持有干股比例从5%升至10%,采矿权每续期一次增加5%。但赞比亚尚未颁布相关规定要求强制干股,矿产业的限制较少,也未在税收和矿产准入方面不断加码。
外国投资者在赞比亚投资,无论什么行业都需要向发展署(ZDA)申请投资许可证(Investment Certificate)。赞比亚《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前往赞比亚投资采矿业前,应先向发展署提交《投资法》附件表三的申请表申请投资许可证,董事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投资计划在30天内做出决定。
赞比亚在投资所得收入等款项的汇入和转出方面较为自由,注册企业可自由汇入资本、汇出合法利润,资本收益备案后也可自由汇出。赞比亚《投资法》规定,尽管存在任何其他书面法律关于资金外流的规定,任何已在赞比亚银行注册外资的外国投资者,就与投资许可证相关的业务企业而言,有权在支付相关税款后,以外币从赞比亚汇出以下款项:股息或税后收入、任何外币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任何协议项下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该企业出售或清算所得的净收益。
(二)劳动就业
2019年,赞比亚公布了2019年第3号法律《劳动法》(Employment Code Act),自2019年5月10日开始实施,此前的一系列雇佣法废止。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聘、工时、加班、工薪和社保待遇都做出了如下规定。
雇佣劳动者六个月及以上或者一年内雇佣的天数等同于六个月及以上,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投资者有时希望雇佣自己国家的外籍人士(expatriates)在赞比亚境内承担管理、技术职能,作为对外国投资者的激励政策,《投资法》规定在赞比亚投资不少于25万美元的投资者,有权获得一个雇佣许可证和最多5名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应在入境前办妥。超过1000万美元的投资者,外籍员工数量可以与政府协商。外籍人士入境赞比亚工作需在入境前获得在《移民和驱逐出境法》(The Immigration and Deportation Act, 2010)第28条规定下的就业许可(Employment Permit)。《劳动法》第62条规定由劳工专员(The Labour Commissioner)建立和维护外籍工作者的信息,包括:工作名称、工作性质、姓名、国籍、性别、资格证书、职位以及其他劳工专员决定收集的信息,并在正常工作时间供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检查。
赞比亚政府成立了技能咨询委员会(Skills Advisory Committee)和劳动咨询委员会(Labour Advisory Committee)。根据《劳动法》第65条,前者职能是实现本地公民的优先就业,包括准备关键技能清单、确保公民在就业机会方面得到优先考虑、在就业和劳资关系方面采取有利于公民的平权行动、特别类别的就业仅限于公民、公民因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而获得与外籍人士相同的工资、公民在就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福利。后者的职能则是调查和评估工资和雇佣条件并提出相关意见。
可以看出赞比亚政府在欢迎外商投资的同时也保护本地公民的优先就业,本地公民可以胜任的工作岗位都只能由本地人受雇。对此,根据《劳动法》第61条和《移民和驱逐出境法》(The Immigration and Deportation Act, 2010)规定,雇主雇佣外籍人士的工作岗位只限于被技能咨询委员会列入关键技能(Critical Skill)清单的岗位,此清单之外的岗位只能由赞比亚本地公民担任。所以在办理工作许可的时候只鼓励工程师、专家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赞比亚就业。雇主也不能为了雇佣一个外籍人士而解雇任何赞比亚公民。在雇佣一个外籍人士的同时,要配一个本地公民替补或学徒助理(understudy),借此向本地公民传授先进知识经验。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定罪,处罚金约9万克瓦查或入狱服刑三年以下,或者两种刑罚并举。
(三)税收体制
赞比亚财政部负责指定国家税收政策,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对税制进行一定调整。赞比亚税务局(ZRA)负责管理和征收各类税收,下设所得税委员会、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矿产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等。
赞比亚政府对企业所得税采分行业纳税。个人所得税采累进税制,在赞比亚受雇用的外籍人士所得薪酬也应与本地公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工资所得税预扣制度。
2019年,赞比亚调整矿权使用税。对应不同铜价范围所收取的矿产资源税率在原有基础上调1.5个百分点。即每吨1美元至4499 美元,税率5.5%;4500美元至5999美元,6.5%;6000美元至7499美元,7.5%。铜价超过每吨7500美元时,适用10%的矿产资源税。该税收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四)环境保护
采矿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赞比亚法律规定在获取采矿权前需要环境管理署的批准。赞比亚《矿产及矿产发展法》(Mines and Mineral Development Act, No. 11 of 2015)第12(2)条规定,未经赞比亚环境管理署在《环境管理法》第29条下对勘探、采矿或矿物加工作业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给予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开展勘探、采矿或矿物加工活动。勘探、采矿或矿物加工的许可和执照以获得环境管理署批准为前提。
赞比亚《环境管理法》(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No. 12 of 2011)第29条规定,若环境管理署(ZEMA)认为项目的实施将产生不利影响,或缓解措施可能不足以充分减轻拟议项目的不利影响,则不得批准该项目,其他个人、主管当局或者公共机构没有环境管理署的书面批准则不能向该项目发放许可或执照。第23条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要获得环境管理署的批准,应提交战略环境评价(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环境评估通过审查后可以获得环境管理署批准,该环保批准在申请采矿权相关许可和执照时会被提交给矿业部。
赞比亚《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1997]也叫EIA法规,即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具体规定了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要求、审查批准程序和复核程序等。采矿业务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附件表一(g)项,受该法规的约束管理。《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第3条规定,项目实施者要提交项目简报(Project Brief)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未经过批准不得实施开展采矿。第15条和17条规定,简报或者报告书会参考各个部门的意见并开展公开听证会。
《矿产及矿产发展法》第六部分第80到87条规定矿产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内容。包括在授予采矿权或矿物加工许可证时考虑环境和人类健康、环境和人类健康保护条件、拆除采矿设施或矿物加工设施、出售采矿设施或矿物加工设施、浪费性采矿行为、事故和危险事件的通报、环境保护基金、责任与赔偿。根据第81条(2)(b)和第86条,环境保护基金的设立与资金将会影响到采矿权的颁发和续期。
(五)安全审查
赞比亚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领域:
1、《赞比亚投资法》(Zambia Investment Act)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鼓励外国直接投资(FDI),并提供了投资保障和激励措施。投资者必须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政策,并通过相关部门注册投资项目。
2、《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10)设立了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CCPC),负责监管和审查市场中的反垄断行为。该法案旨在防止垄断、价格操纵以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它还涵盖了经营者集中(如并购和合并)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市场竞争不受不合理的并购行为的影响。
3、《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7)规定了在赞比亚设立和运营公司的法律框架,包括公司并购的程序和要求。法案中涉及到的并购规定要求企业遵守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
4、《公共企业法》(Public Enterprises Act)规范了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和投资,并规定了国有企业在参与并购活动时需要遵循的程序。法案要求国有企业的运营和投资决策要符合国家利益,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审查。
5、《工业发展公司法》(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2014)设立了工业发展公司(IDC),一个政府全资控股公司,负责管理和投资国有企业,并推动战略性经济部门的发展。IDC的活动涵盖了国有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必须确保这些活动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
6、《赞比亚反洗钱法》(Prohibition and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ct, 2001)主要聚焦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但也适用于并购交易,尤其是在涉及外资的情况下。该法案要求对所有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进行审查,以防止非法资金进入经济体。
7、《土地法》(Lands Act)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框架,尤其是在外资企业涉及土地购置或相关交易时。外资企业在进行并购涉及土地时,需遵循该法案规定的土地使用和转让程序。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赞比亚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投资、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等领域的法律框架。企业在进行投资和并购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以确保合规合法。
(六)双边协定
中国与赞比亚重要双边文件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196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赞比亚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23年)
(七)纠纷解决
在国际投资领域,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公布的案例,大多数针对非洲东道国的国际投资仲裁都是基于两国双边投资协定提起的,所以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投资中充当着重要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是中国与赞比亚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而签订的协议,规定了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其中应当注意双方的争端解决条款,这决定了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在中国与赞比亚的双边协定下,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先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六个月内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临时仲裁庭(ad hoc arbitral tribunal)裁决;就东道国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争议先协商解决,六个月内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涉及征收补偿款的争议,协商六个月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临时仲裁庭。可见中国与赞比亚的双边投资协定采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只允许投资者将与“征收补偿金额”有关的争端提交临时仲裁庭,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争端都只能交由东道国国内法院管辖。但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在现有ISDS案件中产生了不小的分歧,关于该类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部分采广义解释,认为“征收补偿金额”之外的其他争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仲裁庭;另外一部分采狭义解释,认为只有“征收补偿金额”有关的争议才能提交到临时仲裁庭裁决。
双方的纠纷一方面可以提交赞比亚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另一方面,赞比亚《贸易和商业发展法》(The Trade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Act)允许投资者个人与东道国政府代表机构,即赞比亚发展署(ZDA, Zambia Development Agency),签订《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IPPA,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Agreement),双方可以就矿产投资和开发的具体特许事项达成一致。在IPPA中双方可以就具体事项约定争议解决机制,比如约定将根据IPPA项下产生的争议直接提交国际仲裁庭,加入仲裁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协商、调解等作为前置程序,无需在赞比亚本地司法解决争议后再去国际仲裁庭,不仅减少东道国本地法院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赞比亚于1970年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 Convention),我国投资者可通过ICSID提起国际仲裁。在赞比亚当地与个人或企业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则可以在双方的合同中提前约定在当地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三、赞比亚部落酋长制度
由于历史文化差异,中国投资者容易忽略非洲普遍存在的酋长制度。酋长就是部落的首领,酋长制度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广大地区比较普遍,尤其在偏远、落后的地区。据考察,酋长制度最初是从原始的氏族制度发展演变而来的。非洲在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渐过渡时,大大小小的酋长土邦和酋长制度便慢慢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酋长制度是世袭的,世袭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父系相传,另一种是由母系相传。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酋长制度在非洲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赞比亚也存在酋长制度,其作用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土地管理、地方事务管理、外交和民族构建。所以当投资者前往赞比亚投资,尤其是采矿业这种与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息息相关的产业,应与当地的酋长保持沟通并维护良好关系,对投资者从前期勘探到后期开采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持与劳动者的良好关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赞比亚1964年独立后一步步削弱了酋长的政治权利(1996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酋长参与政党政治),但其传统权威未被削弱且始终不可替代。赞比亚独立后继承的是殖民主义的衣钵,传统社会结构并未从根本上打破,酋长仍然是许多赞比亚人生活的依靠。酋长作为纽带,连接地方与政府、不同部落与民族,遏制了地方民族主义,稳定社会,促进各族人的民族国家认同,对赞比亚的内部政治经济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赞比亚政府发挥酋长的地位和影响,推进各族人的团结共处和民族国家认同,从而推进赞比亚民族国家建构。同时,酋长作为传统的权威,仍然是部落权益的捍卫者和保护者,充当公有土地的管理者的角色。
首先,酋长是土地分配者。赞比亚绝大部分地区实行传统土地所有制,由酋长掌握传统土地的分配权和管理权,非部落居民想要获得土地,需先经过酋长同意。酋长是传统土地和部落居民的守护者和管理者。
其次,酋长是地方事务的“法官”。赞比亚地方乡村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乡村经济自给自足,当地民众思想上对酋长的信任和崇拜也根深蒂固,极大地稳固住酋长的地位和权威。酋长按照习惯法调解处理民事纠纷,酋长主要通过传统法庭充当调解者和仲裁者,处理有关婚姻、财产、特别是土地方面的民事案件。土地纠纷虽有土地法庭的存在,但很少提交给这种正式的解决机制,大多由酋长按照习惯法决定,这就导致酋长对土地事务和民间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着相对的“自由裁量权”。
再者,酋长对政治影响深远。国家立法将酋长纳入政府的监管之下,限制其参政议政的权利,但是赞比亚无论是部落土著还是中产阶级,都对酋长保有尊敬和信任,所以政府同时也利用这一份权威去管理公民。故酋长虽不能直接参政议政,但对选举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设立“酋长院”作为议会的咨询机构,对日常的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接受政府的咨询。酋长院也会组织酋长团去其他国家拜访,作为赞比亚的传统象征进行外交活动。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酋长是落后和野蛮的。相反,现代很多酋长都接受过高等教育,酋长也在年轻化,许多都会去发达国家留学学习先进经验,所以与其沟通和交流不会存在太大的障碍。
四、中资企业在赞比亚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赞比亚于2021年举行大选完成政权交接,中国投资者应重视当地政治形势变幻,避免卷入当地的党派斗争。企业应与赞比亚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保持良好沟通,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参与政府倡议和公共项目,有助于企业在政策变化时获得更多支持和保障。容易忽略的是酋长制度在赞比亚举足轻重,与酋长保持良好沟通与关系对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此外,赞比亚毕竟是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在某些方面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涉及合同纠纷的判决和执行、财产保护,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企业在合同纠纷或财产保护方面面临困难。虽然赞比亚在投资准入方面限制很少,总体上展现开放欢迎态度,但是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面临土地纠纷、执法不力等问题,影响企业经营。另外,虽然赞比亚对外商雇佣外籍人士不是很支持,基本上只批准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许可,但是当地的劳动力存在技术、教育和人力短缺,劳资问题也较为复杂。
对此,中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前期做好法律尽职调查,中期协助处理合同、产权、税务和环境等问题,确保合规的同时也能帮助解决合同纠纷。如果聘请当地的律师也需要中国律师的协助。
五、中资企业在赞比亚开展投资合作的手续
(一)国内ODI备案
ODI是指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规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需先在境内进行备案或者核准,涉及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敏感目录由国家发改委颁布;不涉及敏感类项目的投资则实行备案制。矿产勘探开发属于“鼓励类”海外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即可。《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规定以下四类为敏感项目:
-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 新闻传媒;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将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分为三类,其中“限制类”的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类“则不允许进行海外投资。

备案程序主要是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二)申请投资许可证
在前往赞比亚投资采矿业前,应先向发展署提交《投资法》附件表三的申请表申请投资许可证,董事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投资计划在30天内做出决定。投资者可向发展署下属投资促进局申请投资许可证,提交下列文件:
- 公司登记官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 公司注册资本证明;
- 公司股东/董事名单;
- 财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最新的银行对账单);
- 详细的商业计划;
- 经营场所或土地证明(租赁协议或契约或报价函)。
发展署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该项投资对赞比亚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创造就业岗位情况、本地人员是否得到培训、投资与出口的关系、对环境的影响、技术转移情况等。
如董事会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部长提出上诉,并可向高等法院上诉。在得到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转移投资许可证。当然采矿业投资者如果要进一步开展采矿活动,还需向矿业部门额外申请采矿证件。
(三)开采许可证
矿业和矿产资源部负责发放矿产勘探或开采许可证。投资者可以前往赞比亚矿产和矿产资源部网站查看各类执照或许可证所需要的申报材料。
凡进行采矿活动或矿物勘探活动的,需要先提交申请采矿执照,《矿产与矿产发展法》第13条规定了与矿业相关的权利执照分类,包括:勘探执照、采矿执照、矿物加工许可证、矿物贸易许可证、矿物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淘金证书。具体要求见下表:

(四)公司设立
赞比亚当地公司主要有私营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私营有限公司,是指由个人成立并拥有的注册公司,名称通常以“有限公司”结尾,董事和股东不少于2人,不允许公众持有其股票或债券。私营有限公司的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公共有限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声明为“公共有限公司”,名称通常以“公共有限公司”(缩写为PLC)结尾,最低资本金为100万克瓦查。
专利和公司注册局(PARCA)是赞比亚商业、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半自治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管理工商业产权的注册和保护,受理企业注册的机构,该局设有公司注册处登记信息。
首先,申请人按照规定表格要求,填写3-4个备选公司名称,呈交给赞比亚商标和公司注册局,该局将对公司名称进行审核。名称核准费用,当地公司为83克瓦查,外国公司为166克瓦查。名称获得核准后,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按公司形式不同,填写相应的公司注册申请表章程(如有);
- 由所有公司董事及或秘书签名的同意书;
- 担保有限公司需每位发起人提供担保声明;
-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声明;
- 资本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均可作资本证明;
- 注册费(根据公司章程类型而不同)。
六、小结
中国企业出海的目的是寻找更好的发展机遇和商业机会,带着中国的技术、产品、产能、资产和人力出海走向世界,拓展商业版图和企业生存空间。中企出海的过程中,要尊重当地的文化、尊重当地的传统才能取得出海成功,用中国思维出海将会遭遇到商业上的挫折甚至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出海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中国律师一路保驾护航,提供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应对东道国潜在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杨廷智. 解析赞比亚独立以来的酋长制度[J].西亚非洲, 2012, (02):128-142.
2.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赞比亚(2024年12月版)》,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共同编著。
(原标题:协力研究 | 中企投资赞比亚矿产的法律研究与风险防范——以开采铜矿为例)
(来源:协力法讯,作者:周西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