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普遍优惠制度”(GSP)是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免税贸易政策,覆盖数千种产品。很多中国企业只听说过,却没真正用过。实际上,如果你的产品是在亚洲、非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投资生产并出口美国,也可能享受“零关税”!
一、GSP是什么?
GSP,全称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中文叫“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含最不发达国家)“减关税、促发展”的一项非互惠贸易优惠安排。
美国版 GSP 是怎么来的?
法律基础:由美国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倡议,通过《1974年贸易法》设立。
执行机构: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政策主管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落地执行
小提示:只要你的产品和生产国家符合条件,就可能免关税进入美国!
现在GSP还有效吗?
当前状态:因过期而暂停中!
美国GSP的法律授权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目前,尚未由国会重新授权恢复。
还可以申报吗?
可以继续用 GSP 标记(SPI “A”)申报,但需先照常缴税。如果未来GSP恢复,并包含追溯条款,你就可能自动获得退税!
小提示:即使GSP暂停,合规操作也不能停。现在正确申报,是未来退税的“先手棋”!
二、美国GSP制度的法律依据
想申请“免税入美”?先搞清楚这三条法律基础。
1. 《1974年贸易法》第2461至2467条(19 U.S.C. §§ 2461–2467)
这是美国GSP制度的“母法”。
✔ 授权总统指定GSP受益国
✔ 确定哪些商品可享免关税待遇
✔ 设定价值比例、原产地规则、合规门槛等关键条件
2. 美国协调关税表第4号总说明(HTSUS General Note 4)
这是GSP待遇的“实操清单”。
✔ 详细列出GSP适用国家与商品
✔ 规定“35%本地价值”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 是判断商品是否符合GSP资格的第一步!
3. 《联邦法规》第19卷 第10部分(19 CFR Part 10)
这是企业执行GSP的“操作细则”。
✔ 如何计算本地含量?
✔ 如何判定“直接运输”?
✔ 海关申报时需要哪些文件?答案都在这里!
三、GSP免税“四大铁规”!
不是所有产品都能享受GSP免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能合法享受“零关税”红利:
条件一:商品必须在GSP清单中
看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里产品编码旁边是否有这些标记:“A”,“A+”或“A*”。只要有这些标志,就说明该产品可能有资格享受GSP优惠待遇。
条件二:符合原产地规则
商品必须是受惠国“自产”的,具体有两种合规方式:
1.完全产于受惠国(如生长、采集、全流程制造);
2.含有第三国原料,但须满足:
•在受惠国发生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且受惠国的“本地价值”占产品到岸价(CIF)的35%以上。
法规来源:
HTSUS General Note 4
19 CFR §10.176–10.178
条件三:运输必须“直接进口”
货物必须从受惠国直接运往美国,不经过其他国家商业流通。
中转允许,但前提是:
•不进入其他国家市场
•单据清楚注明美国为最终目的地
•中转国不能对货物进行实质加工
法规来源:19 CFR §10.175(Direct Shipment Rules)
条件四:正确申报“SPI标记”
报关时,在CBP Form 7501中填写正确的标记前缀是享受GSP待遇的关键:A / A* / A+。
SPI标记 |
含义 |
A |
所有受惠国都可适用 |
A* |
排除某些国家在该产品项下享惠资格(详见HTSUS GN4(d)) |
A+ |
限定最不发达国家(LDCs)才能享受(详见HTSUS GN4(b)) |
小提示:GSP一旦恢复,可追溯退税! 只要你在申报时正确填写了SPI标记,将自动适用补退税。你可以通过 HTSUS 网站或商业数据库查询商品的SPI标记和是否有国家限制,确保准确申报。
四、美国GSP原产地标准详解
想获得“零关税”,你必须看懂的核心判断规则!
(一)什么是“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这是判断一个商品是否“变成受惠国产品”的关键标准。简单来说:原材料经过加工后,必须在名称、用途或属性三个方面产生根本变化。
举例说明:
把一卷铁丝加工成灯罩框架,就是一种实质性改变。但如果只是切割铁丝为不同长度,不改变其用途或形态,则不构成。
法律依据:19 CFR §134.1(b),U.S. v. Gibson-Thomsen 等判例。
(二)什么是“35%本地价值”(35% Value-Added Requirement)?
即便商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还必须满足受惠国贡献了足够的“本地价值”,否则无法申请GSP。本地价值由两个部分组成:
在受惠国投入的直接成本(direct costs of processing)
在受惠国采购或加工形成的本地原材料的价值
法律依据:19 U.S.C. § 2463(a)(2);HTSUS GN 4(d)
(三)如何判断哪些属于“直接成本”?
可计入的“直接成本”包括:
• 工人工资、福利(含培训费、监督人员薪资)
• 与产品相关的模具、设备折旧费用
• 与产品直接相关的制造成本(如能耗、加工材料)
不可计入的费用包括:
• 企业利润
• 销售、行政、广告费用
• 间接管理、办公室支出、商业保险等
法律依据:19 CFR §10.178
(四)第三国原材料怎么才能计入“本地价值”?
这就涉及关键概念:双重实质性改变(Double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如果你的产品使用了来自非受惠国(如中国)的原料,那么这些原料的成本不能直接计入GSP的35%计算中,除非这些原料在受惠国经历了“双重实质性改变”。
法规来源:19 CFR §10.177(a)(2)
如何判断双重实质性改变是否成立?
必须发生连续两个“质变”过程,缺一不可:
第一次实质性改变:
中国原材料 → 在受惠国加工 → 变成中间商品
例:中国原产的金属管材 → 在柬埔寨加工成金属灯颈(metal neck)。
要求:这个中间产品本身要具有新的商业名称、用途和特性,可以作为单独商品存在。
第二次实质性改变:
中间商品 → 进一步加工 → 成为最终出口商品
例:金属灯颈 → 与其他零件组装 → 成为完整灯具
要求:这个过程也必须达到“实质性改变”标准。
小提示:以下情况不算双重实质性改变:
• 中国零件直接组装成灯具,只发生一次实质性改变;
• 中国零件生产成中间产品时工序太简单(如仅切割、清洗、打螺丝)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一句话总结:只有经历至少两次实质性改变的进口原料,才有资格“变身”成受惠国产品,并计入免税门槛的35%价值!
五、直接运输
GSP免税不只看原产地,还必须符合“从受惠国直接运往美国”的要求!
1. 什么叫“直接运输”?
根据《联邦法规》第19卷第10部分 §10.175,直接运输(Direct Shipment)的含义是:商品必须从受惠国直接出口到美国,在运输途中不能进入第三国市场或进行加工处理。
2. “直接运输”是GSP待遇的硬性门槛之一
企业若想申请GSP免税,产品必须是:直接从受惠国发往美国,运输过程中不进入其他国家市场或未发生实质性加工。
法规依据:19 CFR §10.175
3. 四种常见的“直接运输”合规场景:
场景类型 |
是否合规 |
简要说明 |
法规条款 |
商品完全直运 |
合规 |
商品直接从受惠国运往美国,无中转。 |
§10.175(a) |
商品在第三国中转且运输单据显示美国为最终目的地 |
有条件合规 |
商品在运往美国途中未进入任何国家市场。 |
§10.175(b) |
商品经某受惠国的自贸区中转 |
有条件合规 |
①商品未发生实质性加工。可进行以下处理: A. 分类、分级或检测。 B. 包装、拆包、更换包装、倒入或重新装入其他容器。 C. 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标识、标签或其他类似的识别标记。粘贴标识是为了配合或支持本条所允许的操作,而非单独操作。 D. 为确保商品在进入自贸区时的状态得以保持而必须进行的操作。 ②商品未进入该受惠国市场。 ③商品可以在自贸区内进行采购与转售,只要不是零售形式,且目的是为了出口。 |
§10.175(c) |
商品在第三国中转且单据不显示美国为最终目的地 |
有条件合规 |
①商品始终受中转地海关监管; ②商品未进入中转国市场;或者进入了中转国市场,但是未发生零售。 ③商品在美国的进口源自于美国进口商与生产商或其代理商的商业安排(交易中的中间商不是进行单纯的二次销售,其与美国进口商的交易源自于美国进口商与生产商或其代理的原始商业安排)。 ④商品在中转国没有被进行除装卸以及为保持其良好状态所必需的操作以外的任何处理。
|
§10.175(d) |
商品经“前受惠国”中转(“前受惠国”指:原本是某个GSP国家集团成员国,但被取消资格的国家。) |
有条件合规 |
①商品从同样的国家集团中的某个受惠国出口。 ②商品未进入前受惠国市场。 ③如商品进入前受惠国市场,仅是为了: a.分类、分级或检测。 b.包装、拆包、更换包装、倒入或重新装入其他容器。 c.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标识、标签或其他类似的识别标记。粘贴标识是为了配合或支持本条所允许的操作,而非单独操作。 d.为确保商品在进入前受惠国市场时的状态得以保持而必须进行的操作。 B. 在前受惠国市场进行采购与转售,只要不是零售形式,且目的是为了出口。 |
§10.175(e) |
4. 两种最常见“中转路径”满足“直接运输”的标准:
A. 中转但单据清楚指向美国(§10.175(b)):
合规条件:
• 商品没有进入中转国市场(无清关、无转售)
• 运单、提单、发票均显示最终目的地为美国
建议: 保留提单(Bill of Lading)、发票、仓储单据等用于证明。
B. 中转但单据不指向美国(§10.175(d)):
合规条件:
• 全程处于中转国海关监管之下;
• 未进入中转国市场,仅用于非零售形式的销售或仓储;
•未进行任何实质性操作,仅限装卸、保鲜等维护性操作。
建议:如多次换单、提单更改、中转时间长,须谨慎操作并准备完整证明材料。
六、结语
虽然GSP当前尚未恢复,但其原产地规则逻辑清晰、实践意义强大,是中国企业全球生产布局(如越南、孟加拉、柬埔寨等)、进入美国市场的关键合规工具。未来若制度重启,提前做好准备将为企业赢得宝贵的“关税竞争力”。
附录1、美国GSP制度相关术语中英文对照索引
中文术语 |
英文术语 |
普遍优惠制度(普惠制) |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
受惠发展中国家 |
Beneficiary Developing Country (BDC) |
实质性改变 |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
增值比例 |
Value Added Requirement |
35%增值标准 |
35 Percent Value Content Requirement |
特殊项目标识符 |
Special Program Indicator (SPI) |
A类标识 |
SPI “A” |
A+类标识(最不发达国家) |
SPI “A+” |
A*类标识(部分国家不适用) |
SPI “A*” |
关税表(美国海关税则) |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 |
附录2、CBP关于美国GSP制度的裁定
美国GSP制度重点内容 |
裁定编号 |
受惠国的认定 |
HQ 561015 |
原产地规则 |
HQ H342414 HQ 550060 HQ 561454 |
直接运输 |
HQ 561015 HQ 555039 HQ 559621 HQ 557921 HQ 5579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