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把并购比作“淘金”之旅,那么法律尽职调查就是 “排沙简金”的关键一环。随着更多中国民营企业出海,仅在尽职调查环节而言,并购本土企业的跨国公司将面临更多复杂的挑战,包括:在跨国企业收购目标主要为中国境内民营企业时,是否需要对其海外投资开展法律尽调?法律尽调中应关注哪些风险?如何寻找专业可靠且报价合理的当地律师?本文立足实务经验,聚焦跨国公司收购中国本土企业并涉及境外投资的法律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点,包括前期准备、法律尽调国内国外监管重点以及尽调过程中建议观察的主要原则。
一、前言
若把并购比作“淘金”之旅,那么法律尽职调查无疑就是拨开金矿表层沙土、发掘真实价值的关键一环——只有具备足够的耐心与专业技巧,才能在庞杂信息中“排沙简金、往往见宝”(语出自刘义庆《世说新语·文学》)。通常在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中,包含了如股权结构、合同、关联交易、资质与许可、劳动、税收优惠、环境健康与安全(EHS)评估、诉讼与监管及知识产权等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的系统流程和重点关注事项(不考虑各事项在特定法域下的监管差异)等通用板块。
伴随着中国企业的出海大潮,不少企业已根据风险分散或产业链布局的需求,通过收购海外企业或直接在海外设立实体等方式,完成或者计划进行海外投资。这一趋势为跨国公司并购本土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尽管名为“本土企业”,但此类并购标的的法律尽职调查范畴已不再局限于中国境内主体和业务,而可能涵盖其他法域下的各类合法合规问题;其次,本土化从单一的中国境内市场延伸至其他域外国家和地区,跨国买方必须兼顾各地商业惯例、监管要求与数据保护标准,构建多层级的合规体系。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了解并融入中国本就不易,如果对其他区域尚不存在产业布局,那么一次性融入多国更可谓难上加难;最后,在交易后整合阶段,不同文化氛围下的组织治理、管理流程与品牌定位都需实现深度融合。鉴于以上挑战,本文立足实务经验,聚焦跨国公司收购中国本土企业并涉及境外投资的法律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点。
二、海外资产尽调的前期准备
在跨国企业收购中国本土企业或资产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两类标的公司:国资参股或者控股的目标公司以及民营企业。前者涉及到的国有资产特殊监管要求,我们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已有讨论。在跨国企业收购目标主要为中国境内民营企业时,是否需要对其海外投资开展法律尽调、法律尽调中应关注哪些风险、如何寻找专业可靠且报价合理的当地律师,都是需要买方结合项目情况综合考虑的问题。
(一)慧眼识才:如何挑选海外律
如我们在系列文章中提及的,对于如何选择此类交易的牵头律师(leading counsel),一般秉承下述原则:“涉及跨法域交易且对英文文本能力要求较高但不涉及过多过于复杂的中国法域商业实践与监管实操的交易,聘请国际律所大多数情势下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纯中国法域交易且涉及中国法域商业实践与监管实操较多较深的交易,则聘请中国本土律所方为稳妥。”
牵头律师确认后,如何确认海外当地尽调律师团队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在并购标的涉及多个法域时,法律尽职调查的质量直接影响对目标资产风险的识别和后续交易安排的设计。境外不同法域的法律环境差异显著,当地律师的专业水平亦参差不齐,尤其在部分新兴市场法域,如何筛选合适的律师团队,对牵头律师的判断力、协调能力及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买方为跨国公司,且在目标法域已经有长期合作、较为熟悉的律师团队,在不受额外经费限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公司现有的律师库通常是较为稳妥的选择。这类律师熟悉买方的内部决策和沟通流程,团队协作模式契合度高,能够在信息传递和文件处理上更为高效,减少磨合成本。若买方律师库中没有目标法域的推荐律所,则可以结合交易特点与相关法域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筛选和聘任当地律师:
(1)多法域并购项目的律师选聘
在涉及多个司法辖区的交易中,跨国公司的牵头律师通常具备丰富的国际交易经验,并在多个法域设有分所,或掌握稳定的本地合作律所资源。实践中,牵头律师一般会在目标法域初步筛选 2–3 家合适的律所进行询价,经客户确认后,正式启动该法域的尽调工作。
(2)冷门司法管辖区的律师选聘
对于少数相对冷门的国家或地区,如果买方或牵头律师均没有现成的合作律所,可以考虑通过跨国律所的内部网络推荐、本土的国际律所分所、专业律师协会、甚至部分高质量的法律或并购行业交流群,寻找合适的目标法域的律所。此外,通过国际律师协作组织(如Lex Mundi 和Multilaw)的成员目录查询和机构的协调机制乃至比较客观与权威的国际法律评级机构例如钱伯斯(即Chambers and Partners)的评级结果,也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可靠人选。
从公司法律合规部角度,如果确保选聘过程做到目的清晰、标准客观、决策流程可追溯与风险可防控,例如审慎用好推荐人对公司的“推荐责任”与“信赖利益”,是避免错选的关键。
(二)策略先行:海外投资尽调范围
在跨国并购中国企业并涉及境外子公司时,法律尽职调查的难度主要体现在多法域法规并行、信息披露标准差异及合规审查要求不一等方面。对标的企业的海外投资开展法律尽调之前,牵头律师首先会协助买方团队确定尽调策略。策略制定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对目标公司海外投资进行尽调的范围和力度,是对每个实体“平均用力”,(即按照统一尺度,对所有实体均以惯常的尽调流程和范围进行核查),还是选择海外核心资产或者具备战略意义的实体着重核查。在标的实体较少时,理想状态下,应对每一家实体开展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避免因尽调力度不到位而遗漏重大风险事项;同样地,如果不受时间与成本限制,对所有涉交易法域的资产进行全面尽调,也可更好地帮助买方完整识别潜在法律风险。然而,跨境交易有时会面临紧迫的项目进度和有限的法律服务预算,因此需要牵头律师和买方根据各海外资产的实际特征,量身定制尽调方案,将有限的时间和资源精准地投入至最关键的环节。
面对目标集团旗下分布于多个法域的海外子公司,收购方与牵头律师在确定尽调范围时,需要以“风险—价值”导向和量化的 “重要性”(materiality) 标准来甄别需深入调查的实体。首先,理清收购架构与控制链条,将核心运营主体列为首要尽调对象(因为该等运营主体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会影响交易对价的确定以及交易文件中陈述与保证的范围);进一步,对于非核心实体或者无业务实质实体,法律尽调审阅范围可以限缩至基本设立文件和股权或资产的权属性证明文件,确保股权或资产权属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其次,可以根据各子公司在集团收入、资产或潜在赔偿责任中的占比设定定量门槛,对超标或涉敏感行业的实体开展全面法律审查;此外,对于外资审查、行业许可及合规风险高发的法域,即便相关子公司规模较小,一般也需重点评估,分析是否会对收购后的股权或资产持有产生持续性影响,或者是否有必要将其排除在交易范围之外;而对于规模更小、无业务实质、非核心或位于低风险区域的子公司,则可选择不尽调或仅在股权、资质、人员与诉讼等关键有限维度内开展尽职调查。
在不能全部实体无差别尽调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有序且量化的尽调范围划分,跨国并购团队既能将资源聚焦于最重要的风险点,又能与交易结构设计及陈述与保证保险( Representation &Warranty Insurance,“R&W 保险”(如涉及)所需的尽调深度无缝对接,确保并购顺利落地。
(三)协调的艺术:如何把控尽调进度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牵头律师需要把控各法域尽职调查的进度。一般来说,会要求当地律师对尽调进展定期汇报(具体频率根据交易紧急程度确定,通常的做法是每周一次,侧重于抓大放小,汇报主要问题)。除涉及中国特有监管要求的安排外,当地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关注的重点内容,与一般性尽调要点和总体尽调方向基本一致。遵循前述原则,能够使牵头律师在整合各法域尽调结果时,较为顺畅地理解并衔接境内外尽调团队的工作成果,而不会因体系差异导致重大理解偏差,从而确保尽调报告整体风格的一致性。牵头律师收到各地律师的汇报后,一般会按照内部模板进行统一汇总,并按照重要程度分级,而后有针对性、有侧重地向买方团队汇报。我们也遇到过客户明确提出无需整合各法域发现,直接将当地律师发现交由买方团队审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呈现尽调发现,牵头律师需要与当地律师提前沟通,告知其当前交易法律尽职调查中的重点方向,并要求当地律师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将导致交易失败的关键因素(dealbreaker)或其他潜在重大风险,及时向牵头律师汇报其法律后果,并对发生问题的风险做出合理评估。
在实操层面,交易牵头律师可视交易时间表和对交易细节的要求,考虑是否向各地合作律师团队下发统一的尽调报告模板,明确核心模块,并在合适的情况下设定量化的“重要性” 阈值。各地律师完成尽调报告后,主办律师须第一时间梳理当地法律背景与要点差异,针对超出 “重要性” 阈值的风险事项,整体向收购方汇报并考虑是否在交易文件中体现核心风险事项以及相对应的风险降低措施。
三、海外资产的法律尽调监管重点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法律尽职调查中的通用模块,包括股权结构、合同、关联交易、资质与许可、劳动用工、税收优惠、环境健康与安全(EHS)评估、诉讼与监管事项以及知识产权等,均有其系统化的工作流程和重点关注事项。但是就本土目标企业对境外资产进行投资过程中的监管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交易是否会触发相关境外投资所在地国家额外的审查,则可能需要在尽调阶段就额外给予关注。
(一)ODI的国内监管
当中国企业通过新设公司、并购或其他方式在境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时,通常需要按照中国相关法规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合称“商务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目的地是敏感国家或地区,或者投资行业属于敏感行业)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因此,相关法律尽职调查中的一大重点就是ODI备案登记情况。一般来说,中国律师在尽调过程中需要目标公司就其海外投资提供:(1)发改委颁发的立项文件,如为非敏感类项目,需要备案通知书;如为敏感类项目,则需要核准文件;进一步细分,敏感类项目又分为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如叙利亚、朝鲜等[1])和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新闻传媒等);(2)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1)发改委监管要求
项目类别 |
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且不提供融资、担保 |
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且不提供融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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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类项目 |
核准(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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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敏感项目 |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备案(发改委) |
报告(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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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
中央企业 |
备案(发改委) |
无需核准、备案或报告 |
|
非中央企业 |
备案(省级发改委部门) |
注:特殊行业(如金融行业)可能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特殊监管
(2)商务部监管要
项目类别 |
中央企业 |
非中央企业 |
敏感类项目 |
核准(商务部) |
核准(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 |
非敏感类项目 |
备案(商务部) |
备案(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 |
(3)境外子公司再投资
上述两张图表是发改委、商务部针对不同类别的ODI项目的监管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境外子公司进行再投资,也需完成发改委和商务部的ODI核准/报告手续(但无需再履行外汇登记手续),详情见下表。具体而言,非以境内权益出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中(比如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使用其自身利润进行投资),对于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无论是否涉及资金出境或内保外贷,都需要履行ODI核准手续;对于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无论是否涉及资金出境或内保外贷,都需要向发改委提交ODI报告表(但无需备案或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则无需履行任何ODI相关手续。
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 |
ODI核准手续 |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 |
ODI报告表(无需备案或核准) |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 |
无 |
此外,ODI投资方在完成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事前核准/备案程序之后,还需凭完成该等核准/备案程序的书面凭证向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方可换汇出境,因此也需对本土目标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明进行核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阶段性波动可能引发监管口径动态调整。实操层面,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对达到特定阈值的对外投资项目,启动前置约谈程序或对相关服务商业银行实施“窗口指导”,重点核查资金来源合规性、投资标的真实性及跨境资金流动合理性。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特别关注前述核准文件的取得情况及时效性。
如海外目标资产涉及“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即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快设快出(即在短期内专门设立一个空壳且无实质经营的公司专门进行境外投资)”等情形,则需对其ODI相关手续、证照的取得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前述境外投资类型在主管部门的公开答记者问中均曾被提及,反映了主管部门的监管侧重点及思路。因此,对于不符常态的、风险较高的境外投资,在尽职调查时更需审慎核查。
(二)外商投资审查
近年来,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不断收紧。例如,欧洲议会于 2025年5月通过了一项就《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提出的修订草案,该草案拟赋予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否决特定并购交易的权力——针对非欧盟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交易,如果欧委会或其他欧盟成员国不同意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的批准决定,欧委会有权否决该等并购交易或对其施加救济措施;日本财务省亦于2025年2月发布规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引入“特定外国投资者”等新概念,缩小豁免范围并加强事前审查。近年来,因外资审查被否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牵头律师在与客户确认范围后,可与当地律师协作,审慎评估收购是否可能触发外资审查、审查周期及潜在结果。对于涉敏感行业(如国防、信息安全、军民两用、关键基础设施等)的交易,应特别关注强制申报义务及未申报的法律后果,并预判可能附条件批准的情形。不过,根据我们项目经验,对于该等涉及外商投资审查的事项,部分跨国买方尤其是国际基金买方,会就政府批准事项委托专项法律顾问处理,由集团专用的国际律所或者买方内部法律团队自主完成。因此,就上述事项,牵头律师需要积极与客户协调工作范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三)域外交易的并购保险
在跨国公司收购中国本土企业并涉及境外投资的交易中,如买方拟投保并购陈述与保证保险(即R&W保险,此为跨境收购中日益流行的保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通常会对前述重点事项尽调成果进行重点核查。与普通尽调相比,R&W保险的关注点会更着重确认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具备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即买方团队需要充分向核保团队证明尽调的充分性,或尽调范围符合市场惯例),并排除已知的风险(一般是所有已知事项)。结合境外投资的特性,承保前的核查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境外投资合规性文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包括ODI备案、外汇登记及投资标的所在地的外资准入和行业规定,确保投资路径合法且不存在实质性瑕疵;其次,跨境结构与控制链条的清晰性,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境内外各层级实体的权属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未知的权利负担;再次,重点法域的监管合规与税务记录,尤其是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地区或高额交易的实体,保险公司会评估其是否存在可能触发监管调查或税务追缴的风险。对于尽调中已识别的风险事项,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在保单中明确排除出承保范围。因此,牵头律师在组织尽调和对接保险核查时,应确保风险信息的完整披露与文件的可追溯性,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争取更宽的承保范围与更优的保单条件。
四、结语
在跨国公司收购中国本土企业并涉及境外投资的尽调实践中,成败往往取决于前期策略、执行节奏与跨境协同的把控。结合诸多项目经验,如下三项原则值得贯穿尽职调查全程:
第一,精准聚焦范围,优先识别核心风险。面对多法域架构,法律尽调团队既要全面识别风险,又要在有限的时间与预算下锁定核心实体和资产以及高风险法域,将资源集中在可能影响交易架构、交割条件或价格调整机制的要点上,避免因面面俱到而稀释重点,反而落得“面面俱不到”的结果。
第二,择才有道,确保信息的可获取性与判断的落地性。海外尽调律师的选聘不仅取决于专业排名,更要考虑其与牵头律师、买方内部流程的契合度,以及在本地监管与实务操作中的执行力。对关键法域,务必选用既懂本地规则又能与跨境团队高效对接的律师,以确保风险识别及时且信息无失真传递。
第三,向前一步,把握主动,统筹好项目推进节奏以及法律问题汇报口径。牵头律师需建立统一的沟通与汇报机制,对各法域尽调发现进行整合、分级和甄别,既要保证不同团队的风险判断在口径上实质保持一致,又要根据交易时间表动态灵活调整优先级,确保关键风险在签署和交割前得到充分应对。
跨国并购中的境外投资尽调,不是简单的清单勾选,而是多法域、多文化、多监管体系下的系统工程。唯有在策略制定、团队选聘和跨境协调三方面把握住“黄金准则”,才能在复杂交易中将风险可视化、可控化,并为后续整合赢得先机,成就客户的同时也成就了机构在业界的专业口碑。
注:特别致谢中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osy Wang女士(rosy.wang@aon-cofco.com.cn)就本文并购保险相关内容给出的专业意见。
注释:
[1]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截止2025年3月,商务部需要核准的国别/地区为:不丹、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图瓦卢、瑙鲁、海地、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也门、朝鲜、利比亚、苏丹、索马里、 刚果(金)、伊拉克、中非共和国、南苏丹。除以上国家/地区之外,还包括某些国家的部分区域,如泰国的南部北大年、也拉、陶公府地区,印度尼西亚外方侵占的南沙岛礁、南海未划界海域等。
(来源:律商视点,作者:黄婷婷、马航、陆尘)
本文为律商联讯即将上线的独家实务手册《跨国公司中国本土并购与重组实务指南》(“并购与重组实务指南”)中的一个小篇。并购与重组实务指南由方达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组(马凌君、许馨月、陆尘、黄婷婷、陈思妤、文晓博、管洁泉和宋熠雯)和汉高集团沈悦志先生团队(沈悦志、程晓溪、文亦佳和徐冰彦)合力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