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由于其可能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我国一直是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对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那么,在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贸易中,企业存在哪些合规风险呢?
一、企业常见的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未规范申报触碰海关风险参数控制体系,导致进入人工审单或被布控查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对两用物项出口的规范申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出口经营者应加强物项识别,报关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重点商品规范申报举例(参考上报协案例):中重稀土相关物项
【备注栏】应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DUCN码);货物中如含有钐、钆、铽、镝、镥、钪、钇等列管元素,应在规格型号栏内列明所含元素名称和含量;若不含有列管元素,应在备注栏加注不含有钐、钆、铽、镝、镥、钪、钇元素”。
(二)未确认货物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即出口
有些企业在出口前未对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进行详细的确认与咨询,在出口清关阶段被海关质疑,若经鉴定属于两用物项管控范围,而企业在申报环节未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则构成了“未经许可出口”,这将给企业带来高额的行政处罚风险。
合规建议:
如果出口经营者不清楚自身出口的商品及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 可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页面左侧功能栏的“两用物项查询”中,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查看;
- 也可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每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进行查找。查询结果后应通过对照商品名称、描述等进行进一步验证。
如果经过以上步骤仍无法确定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那么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三)擅自变更境外收货人,却没有重新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甚至为了通关时效伪造最终用户声明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而有些企业在办理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后,临时变更了境外收货人,企业为了快速清关达到尽快出货的目的,没有重新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清关环节容易被海关查获,给自身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的种类、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暂时停止出口。
二、处罚风险
(一)《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 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三、合规建议
(一)事前预防
- 定期查阅商务部、海关发布的管制目录和清单。
- 出口前对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进行确认,必要时向商务部申请咨询函。
(二)事中规范
- 严格规范申报: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物项编码,清晰描述商品成分和指标。
- 避免模糊申报(如“混合物”需明确成分比例)。
(三)事后应对
- 配合海关核查:提供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
原标题:欣海关务|这些出口两用物项的合规风险,你是不是也遇到过?
(来源:欣海关务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