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国联邦农业科学研究所发布《关于根据(EU)2016/2031第73条第1款对进口商品进行风险商品清单检查的公告》,根据《植物保护条例》第16(2)条规定公布风险商品清单,用于对(EU)2019/2072附件XI第B部分所列的货物类型进行检查,该清单涉及从瑞士以外的所有第三国进口的货物。

根据《植物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来自瑞士以外所有第三国的指定海关税则号(CN代码)的清单所列货物必须由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德国植物保护局进行申报。根据(EU) 2019/66号实施条例(经(EU) 2021/1865最新修订)第5条,植物检疫部门对部分申报货物进行身份检查和实物检查。根据(EU)2017/625号实施条例第45(1)(a)条,还将对受检货物进行单证检查。本风险货物清单应理解为其他进口法规的补充。此外,联邦各州的植物保护部门有责任根据各自的风险评估进行进口检查。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1. 对鲜切花等增加对斜纹夜蛾Spodoptera litura的检疫要求;

2. 对部分水果和蔬菜增加对美洲斑潜蝇Liriomyza sativae、烟粉虱Bemisia tabaci、按实蝇属Anastrepha、灰翅夜蛾属Spodoptera、西印度蔗象Metamasius Hemipterus等有害生物的检疫要求;

3. 对用于播种的豇豆增加对瓜实蝇Zeugodacus cucurbitae的检疫要求;

4. 对用于播种的林木种子增加植物检疫证书的检查要求;

5. 增加了对HS编码14049000的其他未列明的植物产品对烟粉虱Bemisia tabaci的检疫要求;

6. 删除(EU)2016/2031第2(1)条所指的坚果的入境检疫要求;

7. 对除苔藓外的其他所有产品的检查频率由6%降低至5%。

本公告取代2024年10月14日的BAnz AT 13.11.2024 B5号公告。

受管制货物的风险商品清单

(标红为此次修订的内容)

(EU)2016/2031第73(1)条以及(EU)2019/2072第11(3)条和附件XI的B部分提及的进口货物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作者:马菲、朱震航)

声明:本公众号部分内容为转载,旨在传递更多信息,转发行为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