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一带一路” 倡议的持续推动下,土耳其凭借其连接欧亚的独特地理位置、庞大的消费市场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热门目的地。通过合资经营的方式进入土耳其市场,既能借助当地合作伙伴的资源快速融入,又能实现优势互补。然而,合资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从企业运营管理到最终的利益分配,每一个环节都潜藏着风险。其中,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设定与退出机制规划,更是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深入了解并妥善设计这些内容,对中国企业在土耳其的投资至关重要。

一、土耳其合资企业的常见法律形式

在土耳其开展合资经营时,企业首先需要明确选择适合的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JSC)因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特别适合大规模项目及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408条规定,这类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公司解散需要股东大会3/4多数通过,章程修改则需要2/3多数通过。在设立要求方面,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332条和334条,设立时需要实缴至少25%的注册资本并提供银行冻结函,剩余部分则需在24个月内缴清。

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的设立程序更为简便,股东关系更为紧密,管理和决策也更为灵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595条,LLC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决策机制方面,《土耳其商法典》第580条规定,重大事项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日常经营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采用简单多数决。

从实务角度来看,JSC更适合需要大规模融资的项目,而LLC则更适合中小型合资企业。企业在做出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融资需求、决策效率以及退出灵活性等多方面因素。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都需要特别注意土耳其法律对合资企业的特殊要求,比如《商法典》和《外商投资法》对公司章程强制性条款的规定,以及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在国防、媒体、矿业等特定领域,外资持股比例还可能会受到限制,这些都需要在协议谈判阶段就予以充分考虑。

二、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解析

在土耳其设立合资企业,协议条款的设计直接影响各方权益的保障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以下是需要特别关注的核心条款及其法律依据:

(一)出资与股权条款

在土耳其合资协议中,出资与股权条款构成了合资企业最根本的权利义务框架。《土耳其商法典》第334条、393条对此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这些条款不仅关系到合资企业的设立基础,更直接影响着各方股东的长期权益保障。

基于《土耳其商法典》第334条规定,合资协议在出资安排上可进行以下特别约定:

1、差异化出资进度:虽然法律规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5%,但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约定阶段性出资计划。

2、非货币出资的特殊保障:对于技术、设备等非货币出资,除法律要求的审计评估外,还可约定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技术达标测试标准、后续支持服务要求等。

3、出资违约的梯度处罚:可设置从警告、利息罚则到强制股权稀释的多层次违约责任体系。

土耳其法律为合资企业的股权设计也提供了较大空间:根据《商法典》第393条,企业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约定不同于持股比例的表决权分配;此外还可设立具有不同权利内容的A/B股,或设置业绩对赌调整条款、技术里程碑股权解锁条款等股权动态调整机制。

 (二)控制权安排条款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393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董事会决策机制作出特别约定。实务中常见的设计包括:

1、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可针对合并分立、超过一定金额的投资等事项设置。

2、关键岗位任命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岗位的提名权分配。

3、董事会席位分配:通常按股权比例设置,但可通过协议特别约定。

特殊权利条款能为企业提供额外的保障。一票否决权可使企业在关键事项上制衡其他股东,防止不利于自身的决策;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则有助于企业在股权变动时掌控股权结构,避免外部投资者的不利影响。例如,当合作方转让股权时,企业可通过优先购买权增加持股比例,或通过共同出售权一同退出保障收益。

(三)利润分配条款

《土耳其商法典》第529条规定:分红需以可分配利润为限;可约定优先分红权;外汇汇出需遵守土耳其央行(TCMB)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条款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投资回报。在合资协议中,应明确收益分配的比例、时间和方式。可以根据股权比例分配,也可结合各方的贡献、资源投入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同时,还需考虑企业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合理安排留存收益和分配比例。

三、退出机制的设计要点

(一)常见的退出方式

1、股权转让: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398 条(JSC)和第 595 条(LLC),股权转让需遵循不同程序。对于 JSC,股份转让通常自由,但章程可设置限制;而 LLC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践中,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 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与送达程序;
  • 第三方收购方的资质审查标准;
  • 价格评估的争议解决机制。

2、公司回购:虽《土耳其商法典》未明确规定公司回购条款,但司法实践认可基于股东协议的回购约定。需特别注意:

  • 回购触发条件应与《商法典》中 “股东压迫” 等法定情形保持一致;
  • 回购价格计算方式需符合公平原则,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 涉及外汇回购的,需提前取得土耳其中央银行(TCMB)的汇出许可。

3、清算退出: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462-483 条,清算程序需严格遵循:

  •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
  • 债权人申报期限不得少于 60 日;
  • 剩余资产分配需优先偿还债务,再按股权比例分配。

近年来,伊斯坦布尔商事法院在多起清算案件中强调,未履行公告程序的清算可能被认定无效,企业需格外重视。

(二)退出机制设计要点

设计退出机制时,要确保退出条件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合理确定退出价格,可综合参考财务报表、评估机构估值和市场交易价格等,并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同时,严格保障退出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履行必要手续,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

此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触发条件的法律合规性。退出触发条件需避免与土耳其《反垄断法》《劳动法》等强制性规定冲突。二是跨境退出的外汇管制应对。涉及外资退出的,需提前根据《土耳其外汇法》办理登记,并预留至少6个月的外汇审批时间。

四、结语

在土耳其开展合资经营,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与退出机制是企业投资的重要保障。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决策机制、特殊权利等关键条款,能确保企业在合资过程中掌握主动权,保障核心利益;完善的退出机制则为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从众多实践案例中可以看出,关键条款和退出机制的优劣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成败。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投资时,应当深入研究当地法律,精心设计合资协议条款,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如此才能在土耳其市场实现稳健发展,达成互利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土耳其《商法典》: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tin/1.5.6102.pdf

[2]  土耳其《外商投资法》: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tin/1.5.4875.pdf

[3]  土耳其《竞争保护法》: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tin/1.5.4054.pdf

[4]  土耳其央行(TCMB)外汇管制规定:https://www.tcmb.gov.tr

[5]  土耳其贸易部官网:https://www.ticaret.gov.tr

(来源:兰迪海外观察,作者:徐芹、张琪)

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分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