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推进,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活跃度显著提升,已成为许多国家市场竞争格局中的关键参与者。然而,伴随市场份额增长的,是来自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日益增多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已有多家中国企业在美国欧盟、印度等司法辖区,因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面临反垄断调查、行政处罚乃至诉讼。本文将围绕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境外所遭遇的典型反垄断案件,从境外反垄断执法趋势、典型案件、合规策略三个维度,结合实务经验,为出海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竞争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在全球化市场中实现稳健合规发展。

一、境外反垄断执法趋势概览

作为反垄断执法领域的“排头兵”,欧盟和美国持续强化反垄断执法。特别是在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深刻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作为推动创新、投资、生产力提升和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价值,愈发凸显。

首先,执法“长臂管辖”使得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扩大,其调查对象并不仅限于本国公司。例如,美国适用“效果原则”(the effects doctrine)[1],对发生在美国境外但对美国市场产生反竞争效果的行为,仍主张管辖权;在欧洲,《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广泛适用于任何在欧盟境内实施并影响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议和协同行动。 与美国类似,欧盟委员会也采用效果原则,主张欧盟竞争法可以适用于共同市场之外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对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产生影响。但欧洲法院倾向于避免直接援引该原则,而寻找更具说服力的管辖依据[2]。这意味着,即使中国企业主体设立在境内,只要其行为可能对域外司法辖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都可能面临域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审查。

其次,高科技与数字平台已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领域。2024年,全球反垄断监管机构正积极调整其执法策略,以应对科技行业的新型竞争问题。同时,监管机构也高度关注人工智能(AI)行业的快速崛起。例如,欧洲监管机构在评估人工智能领域的潜在竞争损害时,已经突破传统框架(如市场份额、定价能力等视角),转而考察更广泛的竞争维度[3]。谷歌面临分拆风险,苹果则在多个司法辖区被处以巨额罚款。其他的执法热点领域还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换和ESG等。

第三,经营者集中审查趋严,补贴问题纳入竞争考量。在美国,并购交易面临更长的审查期,反垄断执法机关更倾向于对交易提出异议,而非接受救济措施。此外,根据2025年1月生效的HSR法案,申报方将面临更复杂、耗时的程序要求。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外国补贴条例》”)已于2023年1月12日生效。其中,针对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的强制申报要求已于2023年10月12日起正式实施。就并购交易的申报而言,自申报义务正式实施起100日内(即自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月20日),欧委会共计收到53起预申报申请[4]。其中,共14起案件已递交正式申报,其中9起案件已获得无条件批准,1起案件于预申报阶段放弃交易。

第四,反垄断执法手段日趋多样,执法频率持续上升,被调查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加重。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黎明突袭”调查次数增加,执法机构对数字证据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关注即时通讯软件(如WhatsApp)和云端存储的数据,而不仅局限于办公电脑和服务器。2024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对国际香料与香精公司(IFF)处以1590万欧元(约合1.2亿元人民币)罚款,原因是一名高管在2023年接受反垄断突袭调查期间,故意删除了其通过 WhatsApp 与竞争对手交换的包含商业信息的消息。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更新后的《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 in Criminal Antitrust Investigations (AT ECCP)》指南已纳入有关企业如何管理某些通信渠道的问题,包括“阅后即焚信息”(ephemeral messaging)和“非公司通信方式”(non-company methods of communications)。该指南强调,健全的合规项目应对电子通信的使用、保存、收集、提交和删除制定明确的指引,并说明公司在设置员工可用的保留或删除选项方面所依据的理由。此外,执法机构也在投资开发新技术,以识别包括销毁数字消息、篡改设备等在内的妨碍调查行为,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

最后,除可能面临的行政执法风险外,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增长也为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美国仍是全球最活跃的反垄断私力救济法域,大量案件以集体诉讼的形式提起。尽管中国法律体系中也设有集团诉讼机制,但目前主要停留在法律规范层面,实践运作尚不成熟。美国集体诉讼制度之所以发达,与三倍赔偿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支持密不可分:前者显著提升了律师参与和原告起诉的经济激励,后者则显著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增强了诉讼的可行性。除美国外,英国、欧盟(尤其是采用“选择退出”机制的成员国)以及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私力救济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美国反垄断法还设有刑事责任条款,对企业及其管理层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固定价格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以及直接责任人、企业董事长尤其是就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高管,均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该类违法适用“双罚制”——企业可被处以高达1亿美元的罚金,涉事个人则可能被判处最长10年监禁和/或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即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常也将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风险不容忽视。

二、典型案例摘要

(一)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

谈及中国企业在境外面临的反垄断诉讼,不得不提一场历时长达16年、判决数次被推翻的标志性案件——维生素C反垄断案。2005年,两家美国原料药采购商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拉尼斯公司(The Ranis Company Inc.)以价格协同为由,向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起诉四家中国维生素C原料药生产企业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江山制药”)、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维尔康”)以及石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维生制药”)。

原告企业指称,涉案药企从2001年起形成卡特尔联盟,操纵出口美国的维生素C价格和产量,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四家药企则表示,涉案定价行为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据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外国主权强制(Foreign Sovereign Compulsion)与国家行为原则(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予以豁免,驳回原告诉讼。为尽早摆脱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江山制药于2012年5月率先与原告达成和解,支付1,050万美元后退出诉讼。随后,维生药业与东北制药亦于2013年2月在陪审团审议前夕分别以2,250万美元和50万美元达成和解。

2013年,一审法院认定维尔康构成垄断,对其及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处以5410万美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扣除提前支付的900万美元和相关费用,法院确定的最终赔偿金额约1.47亿美元及利息。维尔康后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适用“国际礼让”原则推翻一审判决,维尔康胜诉。原告请求美国最高法院再审,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撤销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下令重审。2021年8月1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再次以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为由,撤销了纽约东区法院2013年做出的一审判决,退回案件并指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再次起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各方均不否认垄断行为本身的存在。被诉企业所实施的价格协同行为,与此前我国实施预核签章出口管理制度[5]有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企业行为是否为执行中国法律所造成,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礼让原则。在重审过程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表示,中国同期行政文件和行业报告中阐明的相关中国法规要求被告对维生素C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进行协同,此实为中国维生素C出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外国法查明的结果显示出中美相关法律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冲突,从而满足适用国际礼让原则的前提条件。最后,自始至终未选择与原告和解的维尔康胜诉。

(二)阿里在美国被集体诉讼案

2024年10月,阿里集团同意支付4.335亿美元,以和解一项由股东发起的集体诉讼。根据公告内容,阿里表示该和解不构成承认或认定诉讼主张的索赔有任何正当理由,公司否认任何有关过错、责任、不当行为或损害的指控,达成和解的目的在于避免持续诉讼可能带来的进一步成本与干扰。该和解仍需满足包括法院批准在内的若干前提条件方可生效。

该集体诉讼于2023年3月由投资者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原告代表所有在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持有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份(ADS)的投资者,被告方包括阿里巴巴及其部分董事和高管。原告诉称,阿里在涉案期间实施排他性经营策略,要求或强迫商家仅在阿里平台销售,并对同时在竞争平台销售的商家予以惩罚。尽管阿里在2020年7月与市监总局签署协议、承诺停止此类做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继续执行类似的排他性措施。原告认为,阿里对先前国内“二选一”的排他性行为调查的陈述是有误导性的,公司理应知晓排他性行为违法,因已经收到市监总局的违法警告,并且签署承诺函不再实施相关行为,然而,公司并未如实披露持续推行排他措施的情况,致使投资者误以为该行为已停止。原告指出,尽管阿里对外宣称其排他性做法属于“先前实施”或“有限使用”,但实际上该行为仍在持续,且可能导致竞争对手、商业伙伴或客户发起私人诉讼。公司对相关重大事实的疏于披露,被指误导投资者,进而人为推高股价,最终造成投资者集体的经济损失。

(三)腾讯调整对Epic Games的控制权安排

2024年12月18日,美国司法部发布声明称[6],腾讯已放弃在游戏开发商Epic Games的两名董事席位,其委任的两名董事已辞职。同时,腾讯还决定修改与Epic Games的股东协议,放弃未来单方面任命Epic Games董事或观察员的权利。腾讯此举旨在回应美国司法部此前提出的反垄断合规担忧。美国司法部认为,尽管腾讯仅持有 Epic Games 的少数股权,但其同时为 Epic 的竞争对手——Riot Games 的母公司,因此腾讯在 Epic 董事会的任职行为涉嫌违反《克莱顿法案》第8条关于“董事交叉任职”(interlocking directorates)的规定。该条款旨在防止具有潜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出现董事重合,从而削弱市场竞争。此案是美国司法部持续加强《克莱顿法》第8条执法行动的最新进展。截至目前,已有涉及至少二十余家公司的董事交叉安排被主动解除或因执法压力而避免,反映出执法机关对潜在结构性协调风险的高度关注。

根据《克莱顿法》第8条的规定,董事或高管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董事会中同时任职,构成反垄断法下的当然违法(per se violation),仅在极为有限的例外情形下方可获得豁免。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民事执法副局长 Miriam R. Vishio 在公告中指出,董事交叉问题仍是反垄断局重点关注的执法领域之一。近年来,反垄断局持续加大对《克莱顿法》第8条的执法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已将其纳入常规执法机制。

(四)思摩尔被起诉案

据外媒报道,2025年4月,美国密歇根州Redbud Roots Inc.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深圳市思摩尔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Smoore Technology Co. Ltd.,思摩尔)及Jupiter Research LLC、Greenlane Holdings LLC、3Win Corp.和CB Solutions,指控其合谋操纵价格并排挤竞争对手。根据起诉状所述,被告方曾举行面对面会议,协商并设定最低批发价格、交换客户信息,就彼此不进行竞争达成一致。起诉方进一步指出,思摩尔不仅是该合谋行为的主导者,且负责协议的执行与监督,思摩尔强制要求其他公司缴纳保证金,如有违反协议情形,则没收该保证金以示惩戒。另据美国行业媒体MJBIZDAILY报道,在这之前的2025年2月,美国大麻零售商Earth's Healing Inc.在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将思摩尔及其四家美国经销商列为被告,指控它们相互勾结,不进行竞争。

联邦法院记录显示,2021年思摩尔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销售雾化器设备的38家美国公司进口侵犯其专利的产品,违反了贸易法。但在202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思摩尔不持有专利,诉请被驳回。2024年,美国电子烟公司Next Level Ventures LLC向思摩尔提起反诉,指控其使用滥用诉讼手段来非法限制竞争,并提出近2亿美元的赔偿。

三、反垄断风险防控与合规应对建议

从上述并不穷尽的案例列举中可以看出,一方面,随着境外反垄断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强,“长臂管辖”效应不断扩大,企业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某些商业行为可能被纳入外国执法机关的监管视野;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正常运营活动时,可能因涉嫌违反当地反垄断法律而面临调查,甚至被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已经“出海”或正筹划出海布局的企业而言,反垄断合规应当成为整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在境外反垄断执法普遍具有处罚额度高、民事赔偿重、程序复杂等特点的背景下,企业更应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

为有效防控境外反垄断风险,建议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合规管理:

第一,建立海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企业在拟定出海计划之初,即应将反垄断风险纳入前期战略规划,结合目标市场的法律制度与执法实践,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模式、行业属性及市场地位,系统梳理潜在的竞争法律风险,开展针对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或制度。早在2021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已经针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反垄断合规事宜专门发布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对中国企业在出海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反垄断风险进行了重点提示,该指引可作为企业制定境外合规策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强化日常运营中的反垄断风险意识。企业在海外日常经营过程中,除并购交易可能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外,更应高度注重日常运营过程中潜在的反垄断风险。例如,企业员工在与竞争者员工沟通过程中,在涉及市场敏感信息时必须保持高度警觉,若未经过审慎评估,极易触碰反垄断红线。以维生素C反垄断案为例,我国维C生产企业及其行业协会在网页上直接公布出口协调事宜,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取证难度,最终使自己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此类案例凸显了“日常合规”的重要性。

第三,建立应对反垄断调查的响应机制,提升应对反垄断调查能力。“黎明突袭”已成为多个司法辖区在反垄断和其他执法调查中常用的调查手段。企业若未做好充分准备,极易陷入程序混乱、应对失当等困境。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反垄断调查应对预案,明确内部汇报机制和配合流程,并对员工开展相关培训与定期演练,以提升整体应对能力。一旦遭遇境外执法机构调查,应在配合执法的同时,依据当地法律规定依法陈述、合理抗辩,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善于利用反垄断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面临境外反垄断风险时,企业应善于运用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程序与制度安排,积极争取从宽处理或减轻责任。例如,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执法体系中均设有宽大制度、承诺制度、和解程序等,企业在认定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可在外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评估合作与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通过主动配合换取从宽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减轻处罚后果。此外,企业如在海外市场中发现竞争对手或商业伙伴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也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行政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主张并维护自身合法商业利益。

注释:

[1] 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业公司案” (缩写为Alcoa,又称“阿尔科案”)确立了效果原则。根据该案的判决,美国铝业公司加入卡特尔的行为虽然发生于美国境外,但由于该卡特尔对美国商业产生了影响,因此应受美国法管辖。尽管之后的案例对该原则进行了限制性修正,但实际上,美国法院往往强调美国利益的重要性,从而使内外国利益的比较中往往偏向美国一方,修正方法的合理性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2] 许光耀:《美国与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反垄断法》第2条评析(一)》

[3]https://www.sohu.com/a/848417294_121502080

[4] 其中,共33起涉及非欧盟国家企业于欧盟境内的交易,13起涉及欧盟成员国企业于欧盟境内的交易,7起涉及非欧盟境内的投资。申报案件涵盖基础工业、时尚零售、高科技产业等诸多领域。在这53起案件中,42起同时触发了欧委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5起触发欧盟部分成员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26起触发了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申报义务。

[5] 2002年《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将维生素C被列为出口预核签章商品。商会负责协调维生素C的最低出口价格,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协定价格,出口企业的外销合同须交给商会审核并盖章。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必须持有经商会签章后的合同;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2008年5月该制度停止实施。

[6]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opa/pr/tencent-removes-two-directors-epic-games-and-relinquishes-its-right-unilaterally-appoint

原标题:卓纬研究 | “走出去”亦需“走得稳”—中国企业境外运营反垄断调查与诉讼法律风险分析以及合规对策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侯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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