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里有哪些名词定义发生了变化呢?

一、申报(第一章第二条)

名词解释

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的单证,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被海关接受的行为。 

二、申报日期(第二章第七条、第十条) 

名词解释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若退回修改后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两步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概要申报数据的日期。

 三、提前申报(第二章第九条)

名词解释 

符合海关规定的,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四、两步申报(第二章第十条)

名词解释 

经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采用先概要申报、后完整申报的模式向海关申报。

 “两步申报”应当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

(来源:关务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