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小贴士: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边角料内销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相关规定:

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报关单填制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边角料,以及加工副产品,有商业价值且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应填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或“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

小贴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可通过网上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具体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

受灾保税货物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边角料退运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报关单填制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退运出境,且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或“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小贴士: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边角料确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如边角料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产生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如边角料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产生的,按海关核定的出口边角料中使用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边角料销毁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报关单填制相关规定: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的,填报“边角料销毁”(0400)。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或“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

其他情形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按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办理。

(来源: 北京报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