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6〕52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有关越南鲜食柚子和莱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柚子和莱檬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柚子和莱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1.鲜食柚子(以下简称柚子),学名Citrusmaxima,英文名Pomelo。
2.鲜食莱檬(以下简称莱檬),学名Citruslatifolia、Citrusaurantiifolia,英文名Limes。出口莱檬应为绿色未成熟,成熟或黄色莱檬不允许出口至中国。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柚子和莱檬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柚子和莱檬果园、包装厂应经越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correcta
2.桔蛀果点翅螟Citripestissagittiferella
3.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neobrevipes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minor
6.桔花巢蛾Prayscitri
7.桔果巢蛾Praysendocarpa
8.柱孢属的一种Cylindrocarponlichen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柚子和莱檬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针对番石榴果实蝇,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应进行有效防治。
针对粉蚧,输华果园应从开花至收获期对南洋臀纹粉蚧、大洋臀纹粉蚧、新菠萝灰粉蚧进行果园监测,每14天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粉蚧。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针对桔蛀果点翅螟、桔花巢蛾、桔果巢蛾,输华果园应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每14天监测一次。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则需适时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针对柱孢属的一种Cylindrocarponlichenicola,输华果园应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每14天监测一次。如在监测中发现相应症状,应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如发现该病菌,则该输华果园的柚子和莱檬在本出口季剩余时间不得向中国出口。
3.输华柚子应在生长周期套袋,具体操作见附件。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越方或者越方授权培训机构应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柚子和莱檬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越方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柚子和莱檬的存放、加工、处理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柚子和莱檬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清洗,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也可以进行采后杀菌剂处理,必要时可对果实外表进行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昆虫、虫卵、病原孢子等。
5.包装好的柚子和莱檬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6.装有输华柚子和莱檬的集装箱应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7.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柚子和莱檬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省、市)、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越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柚子和莱檬实施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现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所有为害果或可疑为害果需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少于30个,以检查是否感染蛀果害虫。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柚子和莱檬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specifiedin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FreshPomelosandLimesfromVietNamtoChina,andisfreefromany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柚子和莱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越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柚子和莱檬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柚子和莱檬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柚子和莱檬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柚子和莱檬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认可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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