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版)
功能篇
1.问:企业已经开通了自主打印功能,当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已审核通过准备打印时,系统为何提示“该证书需到贸促会手工盖章签字”?
答:部分进口国海关不接受电子印章签名,需要签证机构和企业双方手工盖章签字。目前上述情况所涉证书类型包括: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输菲律宾、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的优惠原产地证书、RCEP项下输菲律宾、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2.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格式第九栏显示“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请问证书何时必须显示FOB金额?
答: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要求,产品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两种情况下均需显示FOB金额:一是产品优惠类型代码为“%”时,系统将自动显示FOB金额;二是产品优惠类型代码为“PSR”且适用选择性标准时,若该产品仅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企业务必勾选显示FOB金额。
3.问:制作原产地证书时,系统提示“该证书为补发证书”,是否会影响证书正常使用?
答: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可在该类型证书允许的补发期限内签发证书并加盖补发章。补发证书可以正常使用清关。
4.问:原产地证书基本信息中的FOB金额与补充商品信息中各项商品的FOB金额有什么关系?
答:在签证系统申报端的证书申请页面,当点击基本信息中FOB金额旁边的“自动计算”按钮时,系统会将各项商品的FOB金额相加并结合汇率,生成一个数值自动填入FOB金额栏;当点击“取消自动计算”,系统则不自动计算填入FOB金额栏,此时企业可以根据证书所含货物总的FOB金额自行填入。
5.问:使用申报端创建原产地证书时,在选择相关产品后,系统为什么会弹出“请确认货物在中国生产过程中,是否仅经过了下列操作”以及一系列清单?
答:该清单为微小加工清单,当产品含有非国产原材料/零部件时,需要先判断该产品在中国境内是否仅经过了清单中所列的微小加工再进行后续操作。这一步是判断产品是否满足原产资格的前置条件,企业须详细阅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6.问:出口商在贸促会原产地证书申报系统制作原产地证书环节,在选择产品预审信息时,遇到被系统告知“该产品已发生税则转版,需要立即调整”,且无法继续使用该产品预审办理原产地证书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系统会根据海关每年的税则转版情况,对系统内已申报的产品预审转版情况进行校验并提醒。如证书申请环节中,当选择产品预审信息时,系统提示“该产品已发生税则转版,需要立即调整”时,可在点击“立即调整”后,根据系统提示使用新版税号进行产品预审。产品预审通过后,方可办理原产地证书。除上述方法外,企业亦可通过“产品预审管理”页面,点击右上角“转版调整提醒”主动查看并调整。
7.问:出口商在贸促会原产地证书申报系统制作原产地证书环节,在选择产品预审信息时,遇到被系统告知“请完善该产品预审原材料、零部件的EXW价值成分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签证系统中已审核通过但出厂价格(EXW)信息缺失的产品,系统会进行提醒。企业需补充填报EXW金额栏目后,才可以正常申请需要使用EXW金额来确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证书。上述证书类别包括:中国-瑞士、中国-塞尔维亚、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以及包含非国产原材料/零部件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8.问:在申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时,“报关日期”为必填内容么?
答: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要求,报关日期是判断证书是否补发以及有效期等的重要依据,企业需明确报关日期并如实填报。
9.问:如果企业已经开通自主打印,当证书已经审核通过且打印地点是企业本地的情况下,如果遇到打印机故障,能否临时将打印地点改为贸促会打印?
答:对于已经开通自主打印的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打印地点”功能,调整除需手工盖章签字之外,其他类型待打印状态证书的打印地点。
10.问:若某一发票号已经被使用申请了一份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客户要求变更等不可控因素,需要更换优惠证书类型,应如何操作?
答:已经审核通过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在首次打印前可以通过“作废”功能被发起作废。作废后该优惠原产地证书所用发票号可以被用来申请其他类型优惠原产地证书。
来源: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