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框架
主要负责深海采矿事务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ISA)。该组织根据18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994协定)设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6条第2款,所有成员均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各成员能够组织和管理国际海底区域有关矿产资源的相关活动,防止国际海底活动对海洋环境产生有害后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协定划定了国际海底“区域(Area)”(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底土及其一切资源)的范围,规定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采矿活动的根本性权利,并对深海采矿的主要实施方式作出规定。在这一框架下,申请人(开采方或勘探方)必须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且所有申请人都必须由其资助国(sponsoring state)承担担保义务。
国际海底管理局进一步制定海底矿产勘探和开采相关规则和建议。就勘探而言,国际海底管理局针对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和其他事项制定规则,并对相关报告和评估义务制定建议。与开采相关的规则自2014年起开始起草。2024年2月,理事会公布了最新的草案修订版本,但目前尚未形成正式规则。
二、与国际法框架一致
(一)英国
从大国互惠到拥抱国际海底管理局
英国于1981年制定《深海采矿法(临时条款)》,但这一临时立法以互惠合作机制作为国际合作的模式,与1994年协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英国于2014年重新修订《深海采矿法》。
通过2014年的修订,英国承认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国际海底区域矿产勘探和利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即申请人需要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扩大法律涉及的范围,从原有的多金属结核扩大到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在内的其他矿物资源;将其对海底区域的定义进行修正,使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1994协定协调;加入勘探或开采方的环境和报告义务,并规定英国作为资助国的监督义务等。
(二)印度
国家管辖区域及国际海底双规发展
就国家管辖区域范围之内的法律而言,印度于2002年通过了《离岸区域矿产资源(发展和规制)法(The Offshore Areas Mineral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Act)》,并于2023年对其进行修订,简化许可流程,引入复合许可模式(许可同时包含勘探和开发)以及许可的竞争性公开竞拍机制。
2024年,印度政府公布《离岸区域(存在矿产资源)规则(Offshore Areas (Existence of Mineral Resources) Rules)》和《离岸区域矿产(拍卖)规则(Offshore Areas Mineral (Auction) Rules)》。前一规则目的在于确定某一海域是否存在矿产资源,是复合许可竞拍的前置条件;后一规则规定了在印度海域获得生产租赁合同或复合许可的竞拍程序,规定在竞拍顺序上,竞标者须首先完成技术投标,合格后方进入财务投标阶段进行竞价。
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矿产勘探与开发,印度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国际法框架。目前印度政府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就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签订了勘探合同。就多金属硫化物而言,印度是首个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两份勘探合同的国家,且其2025年9月的合同赋予其在印度洋卡尔斯伯格海岭区域的独占勘探权。
(三)中国
深海资源勘探与开发的积极参与者
中国于2016年颁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与联合国框架接轨。这一法律规定国家海洋局(后整合进入自然资源部)为主管部门,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并明确提出各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2017年,国家海洋局实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对勘探和开发许可的程序性事项进行细化规定,并明确国家海洋局的监督责任。
中国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深海采矿框架下较为活跃的成员之一,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有三项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一项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一项富钴结壳勘探合同。目前,中国主要通过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部署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格局。
与国际法框架竞争
(四)美国
国际法之外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美国并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通过1980年颁布的《深海海底硬矿资源法(Deep Seabed Hard Mineral Resources Act)》对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活动进行规制。该法以互惠合作机制作为国际合作的方式。该法同时规定相关活动必须获得美国商务部签署的勘探和开采许可证,要求获得许可者须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定期向商务部提供项目进展、环境检测报告和财务及技术数据等。
2025年4月24日,美国总统签署《释放美国离岸关键矿产和资源(Unleashing America’s Offshore Critical Minerals and Resources)》的行政令。根据这一行政令,深海矿产资源是美国的“关键矿产”,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和能源体系中具有很强的重要性,并要求联邦各相关部门(如商务部、内政部等)在60天内采取行动,支持深海矿产的勘探、开发和许可流程。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 NOAA)负责美国主体国际海底区域深海矿产勘探和开采许可事务。
目前,已有公司提交了第一份开采申请,这一公司是瑙鲁海洋资源公司(Nauru Ocean Resources Inc.)的母公司金属公司(The Metal Company,总部位于加拿大)。如果这一申请得到批准,金属公司将成为首个根据美国法在国际水域获得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许可的企业。针对这一情况,国际海底管理局在2025年7月9日的问答中强调自身是唯一有权管理国际海底矿产活动的机构,任何绕过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的行为均违反国际法。
(五)瑙鲁
从积极推进国际法到走向美国法
瑙鲁于2015年制定了《国际海底矿产法(International Seabed Minerals Act)》,对海底采矿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并对资助国、被资助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规定,这使得瑙鲁国内法在制度设计层面符合国际法框架。
2024年,瑙鲁制定《瑙鲁海底矿产管理局法(Nauru Seabed Minerals Authority Act 2024)》,授权瑙鲁海底矿产管理局颁布各项规则,补充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空白。同时,该法对资助国的资助机制、被资助方的报告义务、瑙鲁海底矿产管理局的监督义务、各种程序性事项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进行了细化规定。2025年,瑙鲁海底矿产管理局进一步制定《瑙鲁海底矿产管理局规则(Nauru Seabed Minerals Authority Regulations 2025)》,为瑙鲁深海采矿提供更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
瑙鲁在国际海底矿产管理中采取较为积极的立场,瑙鲁及瑙鲁海洋资源公司于2021年根据1994年协定附件第一部分第15条通知国际海底管理局。根据该规则,在国家通知后两年内,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当完成开采相关规则和程序,若未完成的,须考虑临时批准程序。
由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开采规则尚未正式形成,瑙鲁与瑙鲁海洋资源公司及其母公司金属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作为战略应对,认为该局迟迟未公布开采规则损害了瑙鲁作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利益。合同序言中提及美国2025年行政令,以及现有的美国《深海海底硬矿资源法》,认为其是一种稳定、透明、可执行的规制路径。
(六)挪威
首例商业深海采矿许可引起争议
挪威在与海洋相关的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上主要的国内法依据为2019年的《与大陆架上矿产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有关的活动法(Act relating to mineral activities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seabed minerals act))》,仅涉及挪威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水域。
根据该法,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洋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挪威,且只有经过“国王会同国务会议”(King in Council)批准开放的特定区域才可以进行勘探或开采活动。“国王会同国务会议”公布“开放区域(opening area)”前须经过对环境、经济、商业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评估。对于商业主体,深海勘探和开采应当获得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勘探或开采计划,对其进行影响评估,确保其勘探或开采活动具有可持续性。
2024年,挪威政府正式决定开放从扬马延岛至斯瓦尔巴群岛之间约280000平方公里的海域,允许企业申请勘探许可(开采许可需要在勘探期过后,再经议会通过)。
非政府组织“世界自然基金-挪威”(WWF-Norway)认为挪威能源部门的战略影响评估没有达到《海底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最低要求,从而对挪威政府提起诉讼。2025年2月,奥斯陆地区法院在肯定了“世界自然基金-挪威”诉权的同时,驳回了其实体诉讼请求,该组织已就这一判决提起上诉。该组织认为,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尚未确定开采规则时,挪威政府允许深海采矿可能会开启危险的先例。
(来源:北京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