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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州限制有害物质规定于明年1月生效
入库时间:2006-06-07发布时间:2008-03-07 编辑: 来源:
美加州将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加州于2003年9月制订《电子废物循环再造法》,条例与欧盟的《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类似。《电子废物循环再造法》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其中一个是循环再造,规定零售商须于销售点就某类电子设备向消费者收费。这些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影像放映设备,根据加州有害物质控制局的条例,包括以下8个类别: ·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阴极射线管的设备; ·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阴极射线管; ·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阴极射线管的计算机显示器; ·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液晶显示屏的手提计算机; ·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液晶显示屏的桌面显示器; ·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阴极射线管的彩电; ·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彩电; ·等离子彩电。 以下产品不在受管制之列: ·属于汽车部件的影像放映设备; ·装在工业、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影像放映设备; ·装在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微波炉、炉具、洗碗碟机、房间空调、抽湿机或空气净化机内的影像放映设备。 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其生产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说明向他们供应的电子设备特点。生产商亦须每年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说明:(1)生产商名称及地址;(2)去年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数量资料;(3)年内生产商制造受管制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估计平均份量;(4)年内生产商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所含的可循环再造物料估计份量;(5)证明生产商致力设计可循环再造电子设备的资料;(6)之前12个月收到生产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报告须于每年7月1日前提交。 生产商并须透过免费电话热线、网站、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资料,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循环再造或处置。 《电子废物循环再造法》第二个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属的受管制电子设备,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该等金属的含量上限为: 物质 最高含量(占重量%) 铅 0.1% 汞 0.1% 镉 0.01% 六价铬 0.1% 「最高含量」适用于电子设备内每种同质物料,而不是整件设备或其中一个部件。同质物料是指不能机械性地分开为不同物料的物料。 虽然加州和欧盟的限制有害物质规定有许多相类之处,但加州的规例较为宽松。例如,加州规例所管制的产品类别较少;欧盟的规例涵盖6种有害物质,即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聯苯(PBB)及聚溴二苯醚(PBDE),加州规例只涉及首4种物质。 符合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的电子产品,可于加州发售。得到欧盟批准可获豁免的有害物质,加州亦会认可。被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限制销售,但不在加州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的电子产品,不会被加州禁止销售。加州的规定与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一样,并无订立具体的标签要求。 据消息透露,加州正考虑将手提DVD影碟播映机纳入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估计约需9至12个月时间,才能完成研究及审批过程。 现时,加州正考虑第A.B. 2202号法案,如果通过,将扩大《电子废物循环再造法》的范畴,涵盖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所界定的「电子设备」。这类电子设备的特点为: ·需要电流或电磁场以正常运作,或是用来产生、传送或计量电流或电磁场。 ·属于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附件IA所列类别。 ·运作时所用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属于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第二条所述范围之内,并符合第三条(a)关于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定义。 第A.B. 2202号法案的修订条文如获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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