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增长9.8%。国务院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对外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呈现出更加明显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特征,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数字贸易规则为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依据,在当前全球范围内探索架构的数字贸易规则中,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构建起代表全球最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是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基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基本引用了CPTPP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条款,但在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信息安全保护与源代码开放立场中仍存在一定区别。

CPTPP给予消费者网络自由接入的权利,禁止缔约国要求在跨境数据传输中使用特定的技术、设备或服务供应商,强调数据跨境流动的无限制性。RCEP则着重强调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规定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合法性标准,并要求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CPTPP和RCEP都包括保护商标、版权和专利,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CPTPP在贸易保护措施方面更为详细和严格,RCEP更强调数字版权管理和电子商务的规则,包括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保护和许可使用等方面的规定。RCEP提出在电子商务对话中提及考虑在源代码领域开展对话。CPTPP明确禁止缔约方提出强制共享关键基础设置之外的源代码的要求,禁止将转移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该软件的条件。

与CPTPP相比,签订RCEP协定的成员国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因此RCEP中源于CPTPP的条款大部分会被加入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限定性条件,或是直接从约束性条款“降级”为鼓励性条款,RCEP本身的保护水平与CPTPP存在差异。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CPTPP明确了保障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对禁止数据存储本地化的例外条款限制较严格。RCEP除了明确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还增加了基本安全例外条款。其次,在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CPTPP对源代码的保护思路,是出于避免损害软件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与商业利益的考虑,提出允许网络自由接入并禁止强制共享软件源代码。RCEP考虑到限制源代码公开。

数字贸易产品保护应依托我国现实国情与国际形势,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要实现渠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完善跨境数据信息保护机制,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尽可能保障金融、互联网等重要产业的关键信息数据本地化要求;细化对于获取与转让源代码的规制情境,提出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安全、反垄断等要求冲突情境下,有条件的源代码获取规制准则。

第二,灵活应对国际贸易环境,提高数字产品产业国际竞争力。延展产业链条,增强数字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聚焦前沿产业,以技术注入不同梯次企业发展,加快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促进数字产业集群化发展,以区域集群为载体抱团实现网络化协作。推进制造业实体产业与数字经济结合,释放制造业服务化优势。

第三,对标国际高标准协定,提升数字治理话语权。积极参与DEPA等协定谈判,借助自身在数字经济领域规模与影响力强大的特点,逐步提升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加强RCEP成员内部合作,助力我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积累数字贸易治理经验。

第四,探索数据流动便利化措施,带动整体数字产业发展。在数字贸易实验区探索兼顾数据流动与信息安全的跨境流动模式,能有效推动数字产品保护制度创新。通过自贸试验区由点及面的发展,逐步推广数据流动便利化措施,赋能数字产业上下游发展。率先探索数字金融改革、数字智能口岸创新监管与数字贸易创新规则实践等机制。

(来源:国际商报,作者简介: 王思语,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陈奕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王心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